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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所谓的“既成事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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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18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立钻大楼是在县府领导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牺牲老百姓阳光权为前提,不顾当地百姓的极力反对,强行建造的“标志性建筑”,然而在大楼的后面,隐藏着更加丑恶更加野蛮的违章建筑——动力机房。

该动力机房面积约450平方米,高约16米的,紧按居民住宅,仅距3米宽的一条路,动力机房的机器轰鸣声,一天24小时响个不停,声音刺耳,可搅动你的心肺、脑门,夜不能宁静入睡,学生无法自学,老人无法养病。动力机房的冷却塔,水珠四射,洒在下面的居民头上,这一带自从被前面高楼遮挡后,冬天只有噪音、水珠,没有太阳,西北风打在墙壁上返回来,使这里的风更大,温度更低,结的冰一天24小时都不会融化。夏天需要东南风的时候又被大楼挡住,到下午时,太阳照在大楼墙壁上烤得居民热浪滚滚,变成了火炉,就在这样原本窄小的地方,天皇公司在施工中不但没有按照规划图纸来进行施工,反而还要向居民居住方向多推进了8.5米,使居住在这里居民,更加雪上加霜,怨声载道,苦不堪言!

住在新生路三巷的吴秀英老太太,由于身体不适,已卧床不起,饭无食味,靠人一天喂几口,来维持生命,她泣不成声的讲:“我今年已经活到八十二岁,经历过新旧社会,没见过‘格煞夹’,这里简直是水井里,哪象人住的地方”?!

居住在这里的高考考生,今年成绩普遍下降20分到50分。大多数居民都伴有头昏脑胀、耳鸣、失眠、眼花、记忆力减退、烦躁不安、食欲下降、恶心、经常性中暑等不同症状,有个别体质较弱的居民被噪声震得精神恍惚、头痛失眠,住院治疗。其中有户人家,由于噪声太大,无法生活,搬到亲戚家里去住,弄得有家难回!

然而,居民们到县政府讨个说法,要求县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县府个别领导人竟说:“房子已造好,已既成事实,你们现在找县府,那是‘马后炮’,为时过晚”,看来县府以“既成事实”为借口,将天皇公司违章建筑,撒手不管了。

我们不禁要问:当初在天皇公司建筑破土动工时,我们曾多次到县府、城建局讨个说法,要求停止侵害居民利益,处处受阻受拦,县政府为什么听不进去?

我们清楚的记得当初在建造大楼的时候,县政府支持了天皇公司的建设,且动用了部分司法人员,副县长、人大主任坐镇指挥,不顾居民的呼声,强权加武力进行突击施工,促使大楼建成,今天你说“既成事实”,就可以支捂了事,你对得起老百姓吗?当初的违法暴力干劲到那里去了?

我们知道,一座动力机房,建在居民的居住区,要经过论证、选址、审批、定桩、放样、施工中要进行检查,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复查,这里边要经过七道程序,只要有一道程序把好关,就可以避免违章建筑,为什么一道程序都没有?

当初在对天皇公司建筑论证、选址时,为什么不提出:这是什么房子?干什么用的?有没有噪音?对居民有没有影响?城市规划法允不允许建在这里?……,这些都是起码的常识,政府官员干什么吃什么的?是文盲加法盲?还是不作为!在受害者已经尝到苦头时,竟然拿出一句话:“既成事实”,就完事了,能说得过去吗?天皇公司大楼不是一夜之间大风刮出来的,在那么长时间里,怎么没有人去照章制止?

我们知道天皇公司大楼建筑性质是商业利益,不是公众利益,县政府以牺牲公众利益一屁股坐到了商业利益上,形成了天皇公司、县政府联合共同体,即一条利益链,他们伤害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这充分说明了县政府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百姓生命。由于县政府为天皇公司撑腰,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居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这是县政府违法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用行政手段支持天皇公司违章建筑的结果。

温总理说: “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作为责任政府,行政权力有多大,它的责任就有多大,行政违章建筑就要付出行政拆除的代价。不能简单地以“既成事实”,花钱买教训而了结。更不能混淆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界限,以规避社会责任的追究在这种所谓的“既成事实”背后,掩盖的是真正的腐败,“既成事实”只是逃避社会责任和人民的呼声的遁词而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它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者。对那些决策失误者,必须严肃处理。

显然,县政府的所谓“既成事实”是站不在脚的!如果按照县政府的所谓“既成事实”论,那么,非法占用土地,违规违章建房,就不要拆除了;贪污受贿就不要追回赃款了;城市也无须规划设计了;只要有本事“既成事实”,便是“上手硬”,就为强者了;不受法律法规制约了;……

天台县人民政府作为天台人民的“父母官”,竟如此不负责任的对待人民群众,说出话来不损腰,令人发指!要知道老百姓造房子,是我们一辈子的劳动积蓄和付出的心血甚至几代人的努力,立钻大楼违章建筑让我们世世代代,冬过阴间地狱、夏过火炉的日子,还有噪声和空气污染相伴的生活,这样的“既成事实”谁能够接受?

县政府以“既成事实”为借口,企图达到违章建筑无须拆除的目的,这样的结果,只能失去政府的公信力、失去政府的声誉、失去政府的形象,“既成事实”是支持了商业利益,损害了群众利益,“既成事实”是扰乱了城市规划,破坏了市场规则,摧残了群众生命健康,坑害了子孙后代!

总书记胡锦涛反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万事民为先”我们期待着县政府还老百姓一个公平,还社会一个公道,还政府一个公信!

“既成事实”论可休矣!

拆除违章建筑势在必行!任何权势吓不倒我们!

行政违章建筑必须要行政拆除!

坚决拆除危害人类生存健康的天皇公司违章建筑!

强烈要求县纪委追查违章建筑执行部门的受贿行为!

并追查违章建筑审批过程中的“七道程序”违纪行为!

谁批准,谁负责!

不拆除违章建筑,就无法落实和实施城市规划法!

报告(14)

浙江省天台县新生路居民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1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种事,效能网就没有效能了啊,还是直接找焦点访谈吧!或者上北京或是上海找找外国的新闻媒体也行!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18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任这个版的版主有点难度,需要点学识和深度,还得把握好尺度.

看过,留个记号,也知道那个楼,对后面的居民楼采光问题有些想法!

为什么不发到效能网上去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2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普通老百姓造好房子怎么就不既成事实了呢?还不是照样拆~什么法律规章都是狗屁,说你白你就白,说你黑你就白不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2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2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2-22 09:51
  •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4-12-2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写的真不错,我怎么是刚看到的?

    看到了,作个记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2-22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七一”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突出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我们“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在当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中,我们一定要牢牢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并且认真落实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全部工作中去。

    “群众利益无小事”,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生动深刻的表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具体落实。群众的安危冷暖,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有时看起来是小事,但小事不小。所谓小事、大事,只是相对而言,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如果我们因某些事是“小事”而不为,或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此以往,我们就会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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