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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观点] 天台“2.5”火灾警示:消防应急如何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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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兴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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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2-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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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简介
    2月5日17时26分,台州市天台县一足浴店发生火灾,截至目前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天台“2.5”火灾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伤,我们如何能杜绝这种事故、未雨绸缪地排查出安全隐患? 火灾发生后我们又该如何正确逃生?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有问邀请了公共安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共同来探讨这些问题。
    嘉宾简介
    王 平——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对外工作委员会理事。曾在美国耶鲁大学、瑞典隆德大学访学。主要研究社会学、公共管理学领域。
    汪江连——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兼任浙江省科技法学会秘书长、杭州市社科宣讲团讲师、浙江广播FM93、FM89特约评论员。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安全法等。
    讨论内容
    【1】
    主持人:
    天台“2.5”火灾触目惊心,如何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事故的发生?人员密集型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应该有哪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社会单位、企业自身该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
    王平: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汗蒸馆失火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网络新闻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汗蒸馆火灾事故有以下这些:
    2008年两个月内,青岛市就有两家开在居民楼内的汗蒸馆发生火灾。
    2009年12月12日,长春市延寿街“鸿鑫热水浴”突然发生火灾,是2楼的汗蒸房着火。发现起火后,正在1楼洗澡的浴客们被紧急疏散。
    2009年12月27日,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路某洗浴室发生火灾。大火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火灾起于洗浴室的汗蒸房西侧中部地面。起火原因系电热膜接触不良、过热
    引燃聚苯乙烯材料及木板等可燃物从而诱发火灾。
    2009年12月27日,长春市卫星广场附近的天悦府大酒店三楼汗蒸房起火,苯板被引燃,30多名正在洗浴的顾客被紧急疏散。目前,初步调查是汗蒸房电线短路引发明火。
    2010年3月4日,青岛平安路14号附近居民区内一间浴室发生火灾,2名女子砸破玻璃门赤身逃生,有人怀疑是浴室汗蒸馆电褥子起火。
    2013年10月12日,江苏盐城建湖县太平路宇航苑8号楼一足浴店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着火地点是该店内的汗蒸房。
    2014年2月9日,长春位于金川街与浦东路交会处的8号公馆洗浴中心发生火灾,据现场目击者称,起火地点是该洗浴中心的汗蒸馆。
    2014年12月28日,长沙紫东阁华天大酒店5层足浴汗蒸房发生火灾。
    2015年6月16日,昆明春城路旁摩尔大厦10楼一家养生馆起火,起火部位位于养生馆的汗蒸房区域,起火后走廊通道被火焰和烟雾堵住,有4名员工被困在临街的房间中无路逃生,后被消防解救。
    2015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14人受伤。
    2016年2月15日,吉林梨树县郭家店镇太平洋洗浴中心发生火灾5人死亡。疑似汗蒸房位置炸出了一个窟窿。
    为加强洗浴、汗蒸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16年3月15日吉林省公安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洗浴、汗蒸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为什么汗蒸房频繁发生火灾?发生火灾的汗蒸房主要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电气石汗蒸房,又称托玛琳汗蒸房、碧玺汗蒸房、韩式汗蒸房。其主要原理是通过电热膜加热,使汗蒸房内的温度保持在40℃左右,。由于,室内温度不高且湿度较大,一般无明火或外露加热源,不会发生类似桑拿蒸房因管理不善导致毛巾等物品遗留在加热炉上引起的火灾。通常汗蒸房火灾由以下三种原因造成:
    1. 智能调温器发生故障。当智能调温器发生故障时,电热膜就会不断发热,温度将不断升高,当附近的木材受热达到240℃时,就会导致火灾的发生。
    2. 电热膜导线连接不当引发火灾。汗蒸房在施工中,导线与铜条的连接需要压接紧密。当工艺不过关,有可能导致接触点电阻过大,从而产生大量热量,引燃附近可燃材料引发火灾。
    3. 汗蒸房内电热膜设计问题引发火灾。汗蒸房设计使用电热膜体温度稍高于40℃,未考虑膜内铜条的温度。如果设计不合理,使用的电热膜过长,就会导致电热膜铜条内电流过大,温度急剧上升。以之前一起火灾后对电热膜的实验发现,电热膜的温度可以达到160℃以上。
    另外,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也加剧增加了起火和火灾蔓延的风险:
    1. 使用不合格的加热器件和电线电缆等以降低成本,从而大大增加火灾风险。
    2. 龙骨没有使用难燃材料。在使用木龙骨时,没有对木龙骨进行刷涂防火涂料等阻燃处理。
    3. 汗蒸房的保温应使用石棉等材料,但很多汗蒸馆为了节约成本使用聚氨脂泡沫等可燃材料,导致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而且很多汗蒸房开在居民小区之中,缺乏逃生通道,烟雾排放不畅,进一步加剧了增加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汪江连:
    天台这个事件是非常严重的,未来要杜绝此类事件唯一的方法,就是要依据消防法和相关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在建设足浴中心这些场所的时候,它的规划设计施工要严格按照这个安全的标准建设施工,这是必须的。否则一定会留下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情的话,就来不及了。这是关于这个事故的杜绝的方式方法。
    实际上,危险场所都是有应急预案的要求的。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法,实际上是根据危险级别,那么每一个单位,都应该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涉及到各个层级的政府部门,也得有应急的预案。比如说根据不同层级的事故,其预警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危险场所的应急预案,现在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实施效果不好,往往是空有方案、没有监督。
    我们知道这个火灾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是消防部门,那么消防部门如何在平时对各个场所的火灾的预防做到未雨绸缪呢?第一,要经常定期定时检查;第二,我个人认为,消防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消防演练、演习。但实际上在中国,消防演习的实施效果不是特别好,很多人很多机构对消防安全意识是不到位的,所以加强演习是必须的。
    【2】
    主持人:
    倘若不幸遭遇火灾,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逃生才能将伤害降到最低?如何正确地抢救亲人及财产?
    汪江连:
    关于火灾逃生,我个人认为很多逃生的方式方法消防部门都掌握的很清楚,但就是没落地。你去问大家:在大楼着火的时候应该怎么逃生?有人居然还说要用电梯逃生。但你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对吧?包括关于如何做具体的防治,我觉得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日常演练和教育等具体活动,实际上这类活动是不足的,甚至有的地方就不存在这样的活动,这很危险,必须改善。
    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的时候,相关人员或者求援人员的施救方式在符合科学的安全的方法的前提下,应先抢救人员, 这是毫无疑问的。先抢救人员是第一位的,人的生命最宝贵。在这个基础上。那么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各部门联动,再尽量抢救比较贵重的财产。实际上,有些救灾就是因为调度和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差,加之现场参与抢救的一些不专业的热心人士,反倒耽误了抢救,我觉得这是不应该提倡的,还是要科学规范专业来抢救。
    王平:
    为了应对公共场所火灾等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应从事前预防、事中脱险、事后追责三方面入手。以本次天台火灾来看,在事前,应当对该足浴中心改建装潢后一楼引入汗蒸设备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详细了解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质量,并考虑在汗蒸房内使用两级智能调温器,以减少故障产生机率,同时安装排烟设施,增加灭火设备。同时,此外,在管理上应当制定发生火灾时的安全预案,明确员工职责和顾客疏散逃生方案。
    在事中,应按照安全预案,首先切断电源,评估火灾程度。从已经发生的数起汗蒸房火灾案例来看,一般火灾进程非常长,在发生明火前通常会持续几十分钟,产生先有大量烟雾,且同时多个方位起火,。所以通常一旦发生明火时,火灾已经基本很难控制。所以应该优先选择疏散逃生。
    此次天台火灾之所以造成如此重大伤亡,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只有一个逃生通道,且逃生通道可能因火灾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在相关视频中还看到,两名年轻女性从二楼跳窗逃生,也佐证了这一点。
    在相关视频中还看到,两名年轻女性从二楼跳窗逃生,也佐证了这一点。
    【3】
    主持人:
    安全事故发生后,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负法律责任?责任如何认定?
    汪江连:
    如果一个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我们认为第一责任人肯定是这个单位。当然了,应该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知道其他的监管部门首先是消防部门,还有就是建设施工和消防安全的安装监理的机构。中国在这方面的责任的配置是不到位的,比如说一个单位的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消防演练的预案和机制,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甚至是提供这样服务的人也应该把相关责任配置清楚,我觉得这一点以后是要加强的。
    责任认定是比较复杂的。我的观点就是,对于单位本身的法律责任是“过错推定”这样的一种方式,而对于监管呢, 他是一种监管责任。他们的问责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个需要分别进行处理。有的就看其过错程度了,按照过错来认定。
    王平:
    从刑法上看,有两个法条可能与此类事故相关。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例如,2015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火灾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引发火灾。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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