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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常见十大罪名精解之八——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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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从宏观管理角度,制定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些物品实行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制度,如对卷烟实行专卖经营,禁止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非法经营行为则是对上述市场秩序的扰乱,情节严重的,即须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和《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门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特定单位或特定部门经营买卖的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
    其他限制买卖的产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如化肥、种子、农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或者药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
   行为人具有上述数种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三、【定罪标准】
   《刑法》第225条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18)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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