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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市场启动和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合理使用。但是,由于目前资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社会资金比较紧张,一些不法分子和一些单位趁机通过各种方式集资,以诈骗手段骗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骗取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犯罪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刑法增设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定罪标准】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18)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1999年4/12)规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个人以20万元、单位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100万元、单位以2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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