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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常见十大罪名精解之四——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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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法: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上述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该罪。

三、【定罪标准】
    《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18)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1999年4/12)规定: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个人以骗取5万元、单位以骗取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骗取20万元、单位以骗取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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