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火毛 2012-12-20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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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关某认购某小区一复式单元,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总价款为120余万,某房地产公司送刘某天台花园面积约60平方米。
2010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将上述房产交付关某使用,但并未赠送天台花园。后因未获赠天台花园产生争议,关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依约赠送天台花园。后经法院审理,因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列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权属,但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原理来分析,楼宇天台不应属于某个或某部分业主所有,而应该属于整栋楼宇全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开发商若将其赠送给个别购房者,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其赠送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中约定赠送刘某楼宇天台的条款违反《物权法》关于共有部分权属的规定,该赠送天台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关某无权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赠送其天台花园,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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