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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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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通知规定:“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九)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十一)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十三)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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