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
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本报讯6月11日,县法院依法对一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
原来,本案的原告徐某在诉讼中诉称,2010年8月,被告方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他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分,逾期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计付给原告,自愿承担原告为催讨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鲍某则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今年5月底,苍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方某未到庭,鲍某则来到法庭。鲍某说,方某借款时他一直在场,方某写好借条并签字后,由他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借款时各方并没有讲借款月息2分,借条中月息2分肯定是事后加的,并且方某已归还了借款1.3万元,他愿意归还剩余的借款1.7万元。
针对鲍某要求,法庭对借条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徐某承认“月息2分”是自己后加上的。原来徐某的借条是格式借条,方某借款时利息栏是空着的,后来徐某便自己在上面加了“2分”,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法庭认为,本案中原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威严,亦进一步造成人与人之间信用缺失。于是,该庭报经院长批准对徐某伪造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鲍某已经部分还款的辩解,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庭对被告这一辩解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方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为徐某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50元。鲍某对方某承担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天新网
该贴已经同步到 网站编辑的微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