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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惊现罕见的户籍歧视和“强退”案 民告官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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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看见过“强拆”和“被上楼”,然而,您可曾听闻过遭“强退”和“被农村户籍”?
    10年前即已经是天台县城关镇(现始丰街道)常住户口;土地早在1992年—2000年被征用,用于建造始丰中学和城区济公大道;曾任代课教师并在国营集体企业做长期临时工10几年的陈某,在按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合法参保后,竟然遭遇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被农村户籍”,遭遇“强行退保”。      具有城镇户籍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陈某,遭受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歧视和社保歧视,不能“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愤而把社保中心告上法庭,民告官违法行政。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思芬,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1组47号,身份证号码332625195702080342  电话83808678
    被告: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娇,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退保通知》。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退保通知》,于2012年1月29日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2012年1月18日作出的《退保通知》,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退保通知,该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2年4月1日收到,现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特提起行政诉讼。
一、原告早年任代课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后在天台丝织厂工作多年,原告居住地铺前村土地已被征收,早已编制规划入城镇街道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厅(2011)221号规定,原告符合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是原告于2011年10月填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公安机关将原告户籍性质证明为“城镇户籍”,经被告审查批准,并收取原告一次性补缴15年保险费计人民币58300元,建立原告养老金账户。
2012年1月18日被告突然作出《退保通知》,理由为公安部门将原告的户籍性质更正为“农业家庭户”,不符合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参保的适用对象。
    二、被告作出《退保通知》,是错误的。原告的户籍虽然记载“农业家庭户”,但应当适用城镇户口,完全符合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依据为: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2、《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公通字[1997]56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与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 )第二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第四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上述一系列的有关户籍制度管理的规定,原告户籍均符合规定情形,原告的户籍应当适用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5、浙江省现行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只有“家庭户”和“集体户”之分,没有“农业家庭户”和“非农业家庭户”之分。天台县公安局签发给原告的户口本户别为“家庭户”,而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仍留有“农业家庭户”,“农业家庭户”概念这已不适应现行的户籍政策,不能作为原告的户籍性质,原告的户籍性质应当适用国务院、公安部的上述规定。
     三、被告作出《退保通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作出《退保通知》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应当依法查明事实,应当书面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原告证听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而本案被告什么程序也没有,没有查明事实,没有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很明显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作出《退保通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为保护原告合法的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思芬
                               2012年4月9日




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107号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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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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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天台县城区始丰街道常住户口、城镇常住居民既然被社会保障部门排除出城镇户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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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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