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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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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人员不可退出,以及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   政策目标与企业行为有矛盾

  新京报:这些问题都涉及到直销业态的政策目标和企业行为之间的矛盾,你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平衡点在哪里?

  梅新育:我个人认为,目前直销业态的政策目标和企业行为中存在三对内在矛盾,直销立法和企业行为应当在其中求得适当的平衡点。

  第一对矛盾是鼓励竞争与规范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根据有关报道,为了避免直销再次滑入非法传销的泥潭,监管部门有意在直销立法中对直销企业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规模门槛。问题是,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又容易制造寡头垄断的局面,而一个缺少竞争的环境既非消费者所乐见,亦绝非行业发展之福音。在中国当前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鼓励竞争与规范市场秩序就这样产生了冲突。

  第二对矛盾是保护内资企业利益与规范市场秩序之间的矛盾。在当前的中国直销业中,现实情况是外资企业资本、管理实力远远超越内资企业,在直销业态中,似乎还没有诞生其他商业业态中那样能够“叫板”跨国巨头的内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而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必然与保护内资企业利益的目标发生冲突。

  第三对矛盾是直销公司遏制推销员违规行为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直销业态中,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一对一”的格局,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推销员违规加价牟取非分利益的内在动机较强。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公司必须双管齐下,一手是加强监督,但监督的成本很高;另一手类似“高薪养廉”,提高直销员的业绩提成回报,从而提高他违规的机会成本,我看到有报道说某国外直销品牌推销员的回报率是26%,但过高的业绩提成回报又会损害直销业态的立身之本———低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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