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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一见的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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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8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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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18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A D 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对其事后交还的行为,是可以减轻的情节!

不选B项并非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丙构成受贿,但不能认定为中止,是否真正牟取到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关于C,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分则关于可以减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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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对的

还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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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丙是想帮乙脱罪未得逞才把受贿的钱退还,他还是应以受贿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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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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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选A D

C不当选,分则已有规定,不再以自首论。

如果适用自首的话,则CD顶矛盾,因为总则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所以不适用总则的规定,而使用分则的特别规定!

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分则关于可以减免的规定。

刑法分则有特别条款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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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C和D不是一个意思?那可能是我记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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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你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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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上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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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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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呢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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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9 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的只能选A!

如果那个丙帮他把事情解决了呢? 他还会自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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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格桑美朵在2006-1-8 17:23:00的发言:

理由呢楼上的?

和你的一样

我想说的 你都说了

就没什么好说了

就只有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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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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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A。

甲是因为丙没有把事情办好才自首的,而自首的话可以拉出丙,因为丙有受贿的行为,丙是因为没有把事情办好才退款,

如果成功这笔钱他会退吗?丙有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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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AD

对1楼的补充

行贿、受贿罪是一经实施变告成立的,属于行为犯罪,产生的结果只是对该罪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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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班竹什么时候开始学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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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D比较合适

国家,包括下面的省市县纪委都设立了个廉政帐号.

收受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到钱存到这个帐号,以后查到的话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本案人的性质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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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4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格桑美朵在2004-9-21 17:13:00的发言:

选A D


C不当选,分则已有规定,不再以自首论。

如果适用自首的话,则CD顶矛盾,因为总则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所以不适用总则的规定,而使用分则的特别规定!

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分则关于可以减免的规定。

刑法分则有特别条款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朵朵做人有正义感,偶来捧捧场。给点看法供你参考:C该选的。总则、分则没矛盾。总则也有提到“可免除”。

附:[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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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12-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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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6-10-16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叫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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