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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A D 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对其事后交还的行为,是可以减轻的情节!
不选B项并非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丙构成受贿,但不能认定为中止,是否真正牟取到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关于C,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分则关于可以减免的规定!
不一定对的
还要讨论
选A D
C不当选,分则已有规定,不再以自首论。
如果适用自首的话,则CD顶矛盾,因为总则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所以不适用总则的规定,而使用分则的特别规定!
应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分则关于可以减免的规定。
刑法分则有特别条款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的
你记错了
我选AD
理由呢楼上的?
我觉的只能选A!
如果那个丙帮他把事情解决了呢? 他还会自首么?
以下是引用格桑美朵在2006-1-8 17:23:00的发言: 理由呢楼上的?
和你的一样
我想说的 你都说了
就没什么好说了
就只有举手
我选A。
甲是因为丙没有把事情办好才自首的,而自首的话可以拉出丙,因为丙有受贿的行为,丙是因为没有把事情办好才退款,
如果成功这笔钱他会退吗?丙有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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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楼的补充
行贿、受贿罪是一经实施变告成立的,属于行为犯罪,产生的结果只是对该罪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
班竹什么时候开始学法律了
我感觉D比较合适
国家,包括下面的省市县纪委都设立了个廉政帐号.
收受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到钱存到这个帐号,以后查到的话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本案人的性质也差不多
如果适用自首的话,则CD顶矛盾,因为总则对于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不适用总则的规定,而使用分则的特别规定!
朵朵做人有正义感,偶来捧捧场。给点看法供你参考:C该选的。总则、分则没矛盾。总则也有提到“可免除”。
附:[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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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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