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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没有继承权。因为收养所形成的拟制血缘关系已经成立,丙和生母没有了权利义务关系了。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丙有继承权!
本案为继承纠纷案。关键点是丙某与胡某是否形成继母子关系(胡某是男是女?)
但楼主没写出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时的年代.是1991年前还是1991年后.
肯定有继承权拉
你翻下法律的书再回来吧~~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
以下是引用24℃在2004-9-17 21:25:00的发言: 本案为继承纠纷案。关键点是丙某与胡某是否形成继母子关系(胡某是男是女?) 但楼主没写出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时的年代.是1991年前还是1991年后.
我不相信法律
都是有钱有势力的人的法律
丙只要没和生母断绝血缘关系
有的
原因啊
根据啊
不是是非题啊
不论是91年前还是后,也不论丙是男女,只要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丙即无继承权。
楼主写得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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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路过
应该是没有继承权了
收容有效的话就丧失了血缘关系
就没有继承权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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