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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讲:“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这个用在这里形容高智能犯罪是最贴切的。
本案从理论上讲,从实体法上推断,犯罪行为从感觉上讲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谈到定罪恐怕很难。一是无法推断甲的真实意图:究竟只是普通的心理报复还是包含着致他人于死伤的恶意无从判断,仅从介绍乙租用丙的车这一中性的行为来说很难推断出犯罪意图来;二是乙的死究竟多大程度上是由甲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这一点很可疑,是车的问题还是驾驶技术的问题,还是路况的问题,或是有违章超载问题等等恐怕很难举证。再者即便是甲本人当初已经认为车有问题也不能排除车在出发前本身是足够“适于驾驶”的。
刑法的一条根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器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而从实体法上做出的明令限制;但人们没有注意的是从程序法上根本无从操作的是不是也应当认定为无罪呢?我个人认为答案也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程序法的限制比实体法更为具体和明确,而权力的滥用在操作中更具杀伤力,因而也应当认为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程序法上的体现,所以我本人倾向于从法律上应当认为甲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甲主动认罪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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