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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网争论好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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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05|回复: 1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行为应当怎样定罪?
某甲因住房的分配问题对单位同事乙怀恨在心,一直在寻找机会报复乙。一日,甲上街听一车主丙(经营货运业务)说自己的车刹车有些不灵,但车主丙仗着自己的技术未去修理。同时,甲有得知乙有一批货物要运到某地(途中山路较多)。于是,甲认为自己报复乙的机会终于来了,他对乙说丙的车技很好 车的性能 运输价格都很不错,极力劝乙去租用丙的车,乙最后同意,在运输过程中乙丙车毁人亡。在这个案子中甲有没有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怎样对甲定罪量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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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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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1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讲:“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这个用在这里形容高智能犯罪是最贴切的。
本案从理论上讲,从实体法上推断,犯罪行为从感觉上讲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谈到定罪恐怕很难。一是无法推断甲的真实意图:究竟只是普通的心理报复还是包含着致他人于死伤的恶意无从判断,仅从介绍乙租用丙的车这一中性的行为来说很难推断出犯罪意图来;二是乙的死究竟多大程度上是由甲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这一点很可疑,是车的问题还是驾驶技术的问题,还是路况的问题,或是有违章超载问题等等恐怕很难举证。再者即便是甲本人当初已经认为车有问题也不能排除车在出发前本身是足够“适于驾驶”的。
刑法的一条根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器滥用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而从实体法上做出的明令限制;但人们没有注意的是从程序法上根本无从操作的是不是也应当认定为无罪呢?我个人认为答案也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程序法的限制比实体法更为具体和明确,而权力的滥用在操作中更具杀伤力,因而也应当认为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程序法上的体现,所以我本人倾向于从法律上应当认为甲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甲主动认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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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请给个结论

理论上的说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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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本人倾向于从法律上应当认为甲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甲主动认罪例外。

最后一句那里不是有下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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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我说的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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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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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我也灌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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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2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一致就比较开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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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9-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呢!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争论好久?

我叫你自杀你就真的自杀了! 那我有罪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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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0-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吅尐詛倧﹎在2004-9-27 16:43:00的发言:

郁闷呢!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争论好久?

我叫你自杀你就真的自杀了! 那我有罪没罪?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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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0-8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不是很懂这个,看一下,明天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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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0-8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

最简单的问题只要还有人在讨论就都说明还有不明白的

讨论并不是一件坏事情

每个知识领域都有懂它的和不懂它的人

提倡大家多讨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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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10-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相信法律

都是有钱有势力的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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