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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工资发放形式是每个月20号发上个月1-30号的工资,等于有20天工资是迟发的。
公司的厂规厂纪中规定,员工如果在没有辞职,也没有请假的情况下,不来上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厂处理,自动离厂不予发放工资。
现在很多员工就是在当月的20号领取上个月工资后就不来上班了,也不打招呼,也不请假,等到下个月20号的时候再来领取上个月的20天工资。
按厂规厂纪,不予发放这20天的工资,请问这是否跟劳动法相抵触,是否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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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维护企业的利益。员工随时走都可以,而且不需要什么程序。
这个我听起来就不很明白
要维护企业利益,员工又可以随时走,没有这种事情的吧
最好是企业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规定适用期和劳动时间还有违约责任,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那样对企业来说也有时间安排新的人选接替工作。真正要做到规范还是需要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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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其实劳动合同并不单单只是维护了工人的利益,在某些方面也是替单位考虑的.
只是需要完善这一块,还真的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主要还是我们的意识不够罢了,对劳动法又不了解.
你们公司估计也是不怎么样的,不过好像条条倒是不少.不知楼主是否比我大还是比我小,但是我觉的虽然我们现在讲的是法制社会,但是什么事情都没那么简单的.楼主想的简单了点
那如何维护企业的利益。员工随时走都可以,而且不需要什么程序。我想有了这样的想法那一定不会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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