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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20”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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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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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2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7.20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酿成了如此大的群发性事件,公安局、交警队你们是否该好好反思一下,你们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何等形象。7.20事件有几个疑问想麻烦公安局,亠:从三合派出所返城的车辆怎么会跑到104国道大路曹去,是回局里呢<好像公安局不在那边>?还是公车私用?二:浙J0598警车应该是交警队的车,不是局信通科的吧?

以上摘自天台效能网[作者:夏日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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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最近电信局都忙着在查ID,便让俺在家上网也觉得戚戚不已了。

发生这件事情,是非俺没在现场,便不敢枉癔猜测,只是觉得倒是跟前阵子发生在海宁的吕海翔之死,又异曲同工之妙了,各大网站皆有报道,有兴趣的网友不妨去载来看看,俺最相信的版本是2004/07/08的南方周未所载!

[URL=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40708/xw/dcgc/200407080011.asp]公民吕海翔的“不寻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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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政府我宁愿相信群众

共产党现在是什么样,大家心里也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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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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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284楼的,

车走上三高速其实很正常,

车牌号我明天问问思祁他的车号再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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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问了, 不就是J0598, 公安局发表的声明上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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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7.20”我从12点的下午3点, 我一直在那里。我只想就自己的所见说说,自己的看法,我到那里的时候,已经有10来个警察在那里了,还拉了一条带子,死者在中间,警察好象在等死者的家属,旁边围着20-30个人。殡仪馆的车也停在旁边。这时还是很有秩序的,等死者家属来了,警察好象要家属把死者先送往殡仪馆,但死者家属好象不同意,这时有1.2个人开始说是交警追人造成事故的,这样人群有点骚动了,有很多人开始找驾驶员了,说要打他,好象驾驶员被警察保护上了一辆警车。这时不知道从那里来了几个修理工,在那辆集装箱车上拆刹车,不一会儿,又有人说是交警叫修理工故意拆刹车诬陷外地人了,也听到有人说 集装箱的刹车抱死了,交警开不动,所以要拆刹车。再接着就有人嚷嚷 要打修理工了,这样警察过去了5-6去拦这些打修理工的人,但好象拦不住,我看见有个大个子警察护住那个修理工的头往警车上走,但后面的人群还是紧追不放,对修理工拳打脚踢,追打的人好象喝了酒一样的兴奋,不时还有人大声起哄,可悲啊 一群法盲!!修理工被藏到警车上后,后面的人还是不肯罢休,很多人好象波浪一样 一波波的 往警车涌 有拉警察的,有骂警察的,有趁机往警察身上招呼几下的,也有敲警车的 。我今天之所以写这些,也就是因为此,以前我对警察的概念不是很好,但今天我的亲身经历使我对咱天台的警察有了新的认识,有打警察的, 有指着鼻子骂警察的,有拉警察的,有砸警车的,但没有看见有警察对骂,对打的,有的就是一次次的劝说和提醒群众注意自己的随身物品和人身安全的。人心都是肉长的,看了网上对警察的各种说法,兴之所至,涂鸦几句,凡事讲个实事求是吧,向在7.20事件现场的人民警察致敬!!!!!

(转自天台效能网民意直达 作者:963852 ID: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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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当时正和朋友开车经过那里,看见好像大货挂车并没有在避让右边同向袁经宝(男,35岁,白鹤镇义宅孟岸陶村,擦伤)行驶的幸福牌二轮摩托车(车号浙JG0911),而只是在刹车。也不是大货挂车撞上摩托车的,是二轮摩托车相撞之后,袁经宝本人飞到了旁边的草地上,而范正强却跑到了货车下,当场也没有一下子就死了,好像说了一句请帮我打一下120,可能是本能反应吧。那警车本来好像是正在追那辆摩托车的,但后来撞了之后,掉头就开走了。 (官方)驾驶员田起波(男,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营里乡)驾驶大货挂车(主车鲁R33116,半挂鲁R3880,巨野宏达汽运公司)自西向东开往莪园方向,在避让右边同向袁经宝(男,35岁,白鹤镇义宅孟岸陶村,擦伤)行驶的幸福牌二轮摩托车(车号浙JG0911)过程中,撞上从城关左转弯开往莪园方向的范正强(男,1976年5月3日出生,坦头欢岙大余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浙JGD664),造成范正强当场死亡,摩托车油管着火,货车受损。我局信通科民警陈钊乘坐局机关戴思祁驾驶的浙J0598警车恰好从三合派出所维修电脑返城途经现场,立即停车报警,用随车灭火器扑救并保护现场,直至处警、急救车辆到达。 (个人分析)事故经过电视中大货驾驶员所说与民间说法不合,交警好象也没必要编,关键在于警车是否在追某辆车。官方说法十分肯定,民间的我在网上仅找到上面这一段较肯定说法,其余不足以说明什么事实。 (官方)货车受损无法拖移,事故中队民警通知四名修理厂工人来维修货车。 (民间)交警队叫来维修工拆大货刹车,想把责任推到货车身上。 (我的观点)交警要作弊有的是办法,小百姓还能扭得过大腿? 似乎他们没必要在当场,当那么多人作弊! (网友论点)天台人民还要为山东驾驶员说话。 (我所知)山东驾驶员一直躲在处警车上。不是怕警察,是怕死者家属或群众。 (网友质疑)车从三合回怎会路过? (我所知)行车路线很正常,机关部门的车又不怕多付点过路费,走高速开气。 (综合)民间其实也没过多的说法值得参考或质疑的有份量,楼主所说好像还是社会传闻的那么有根有据不是很有道理。

(转自天台效能网 民意直达 作者:管理员1 ID: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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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诉,此事已经很明显了!大家可以从天台电视台和报纸里面看的清清楚楚了.

公安局的声明完全是清晰的,把事情的经过说的很详细!

我只是希望我们更多的网友能够察亮眼睛,不要被小数别有用心的人所迷惑!

不相信党,不相信政府,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同时也希望我们的公安能从这件事得到点教训,本着有者改之,无者加勉的态度对待事情.但是造谣的,恶意中伤的还是坚决要抵制.

当然绝大多数的网友也希望能够明白事情的真相.我们要相信我们的公安,毕竟那是人民公安啊!

前面两个字是人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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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青菜在2004-7-22 22:13:00的发言: 不管怎么说,如果真的没有这种事的话,交警队也不用采取这么多的措施了,我想他们也知道事情总是会越描越黑的吧。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交警队平时的素质确实不好,不然的话老百姓也不会不相信你们了。

你们还知道越描真越黑呀,你看看这个论坛,不上来说两句,简直就是今天你死了说成明天他死了,谁描谁啦,哪些家伙吃饱饭没事干,跑这里挣着乱发表啦,ZF不想理你们,你们可真翻天了不成,简直就不知道造遥也是要违法的吗,不是查不到你们,是希望你们自己引已为戒,人要自重,给你脸不要脸的人,到头来是没有好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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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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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胡说八道,走狗的说法,难道那么多的群众都看错了?且类似的事在天台已上演过,痛哉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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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听信空穴来风,不要道听途说,互联网也有互联网的规矩,不是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可是乱讲的地方,事实可以讲,听来的不是不能发表,但看你发表的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还是正面影响,多次警告过一些吃饱闲饭,没鸟事干的网友了,不懂车的非要说这车的不是,如果你诚心想弄清事情,打电话到厂家问一下呀,何必在这里胡说一通,你以为你说了拍拍屁股走人就没事了吗,这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还有不知道现场情况的人,一个是一个非地在这上面乱讲地道的话,你们都知道四辆车的行车路线吗,据你们所知警车应该在追哪辆车呢,就因为路边的人讲的一些话,你不知道从前面第一个人传到第一百个人后面的话就变味了吗,无中生有,在中国历史上还少吗,多想想吧,发帖也得用用脑,量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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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第33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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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是被偷了上次被抢了报警也没用!现在的公安能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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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也是一步一步在健全,安全意识也需要大家的维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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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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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奶奶 新闻也有假的 我去年还上了 天台新闻 两次~~他们还教我怎么说话~

我现在最头痛的 我自己也被卷进这卸警车的 案子里了

他吗的 我没做过 怎么也有我的名字的 ~我那天一直在家~~

是哪个中生 这样诬陷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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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新闻!看来小鸡还是知名人士,

那你就更惨了,被盯上后是很难摆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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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永失我爱在2004-7-23 8:24:00的发言:

你们还知道越描真越黑呀,你看看这个论坛,不上来说两句,简直就是今天你死了说成明天他死了,谁描谁啦,哪些家伙吃饱饭没事干,跑这里挣着乱发表啦,ZF不想理你们,你们可真翻天了不成,简直就不知道造遥也是要违法的吗,不是查不到你们,是希望你们自己引已为戒,人要自重,给你脸不要脸的人,到头来是没有好下场的!

你自己不就ZF吗,这样子说话未免言重了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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