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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个打工妹的悲惨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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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617|回复: 2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逝的26年 今年她才26岁,在同是女孩子的别人,这正是别人谈恋爱,组织美满家庭的时候,然而她却永远离开了我和她的家庭。2000年,在她只有22岁的时候,在别人的介绍之下,进入天台万全塑件仪表厂工作,同年5月份,在医院检查出患"苯中毒",这件事被她当时的老板'张敏全'知道后对他私下做出交涉,在他的利诱下,被半骗的签了一个合同,因为自小家里的情况就不太好,没钱恭她读书,大字不认识几个,家里的大人也都是文盲,都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东西,然而,合同本该双方都有的,而她那却是都没有,在拿看了那老板的几万块钱 的情况下,到杭州去医病,没多久,由于经济的压力,在病情还没稳定的情况下,她回来了,一直在家修养,然而在2003年年底 病情恶化,带台州医院检查后,确症病因为急性白血病

终于在2004年5月10日早霜点20分永远离开我们了…… 在她得病的那年她才22岁,直到她离开的时候也才26岁,人生最青春的时光她都在雪白的医院中度过,这是多么令人悲哀的事情啊。

如果有人对这事表示关心请找我 QQ:287179357

非常感谢各位帮助~~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5-1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版主把另一篇删了吧,

那篇有太多错字了.

我是帮朋友发的,还请各位多多帮忙~~~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7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子,没办法的。如果她家境好,如果她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当然可能就不是这样子了,但我的感慨也只好发到此,因为我不是当事人,不知道事实的真相,也不好谴责什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们要多读书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9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良心大大的坏,我爱莫能助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5-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这非常感谢大家的回音,这表示还是有人关心这件事的啊。我的朋友将在明天早上3点左右去火葬场,这也是我最后一次见她了,也就是5月21日早上。这件事我很早就想发表出来,一直熬到现在,在这我还是要感谢大家的关心。

谢谢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5-2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要万事小心啊,在这我得谢谢你的关心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2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方有没想追究对方责任,请求赔偿什么的?如果有,在没有对尸体做工伤认定之前,千万不能火化。第二、那份合同是怎么签的,里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和此次事件关系很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2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在外面混确实不简单

特别是不懂法的女孩子

因为我不懂法,所以对此我也是爱莫能助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2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不能复生,请朋友节哀!!!

已然逝世,你可以让她的家人拿着她的病历,还有和公司的合同等等向法院起诉,只要有证据.

只要曾经事实过,毕竟纸不会包住火.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几天刚解决了一起纠分

我在一家店试用

说好试用期一个月,工资600块,不包吃包住,其它的什么也没说

后来家里有事,打电话叫我回去

我就向老板提出回去,她竟不给我工钱

你猜怎么着,我去劳动举把她给报了

经过研究,劳动法规定是有工资的

最后我当然是拿到了钱

还有法律上有说好像不能收押金的

可是好像社会上普遍存在这种问题

伤脑筋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8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当事人当时同用人单位签有合同.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确实在被欺骗或不明情节下所签合同.那是无效的.再一个.如果事发后.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而用金钱来引诱当事人所签的合同同样无效.用人单位因当给于当事人序于一定的补偿.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是要钱的。

请律师也是要化钱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现在怎么样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6-25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26岁 死了要没什么,,,

人家16岁让车押死 还是美女更心疼呢,。

(取回本号,原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7-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多了...

[em06]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7-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社会普遍存在这个现象,有的事情我们也是无能为力,只要上级领导能关注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7-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打工的人太多了,政府应该组织一个部门专门管理这方面的纠纷.保障工人的权利.这才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现在政策太不行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8-27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哦,这世道,唉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8-2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OH   NO    GOD  [em19][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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