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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大于就业机会决定了打工者永远是弱者,
此类问题恐怕只有去问大学里的那些社会学教授,
力不从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这种纠纷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关键是劳动者如何证明用人单位"当试用期快完的时候 公司特别做了双小鞋子套你 然后扣你工钱 把你赶出公司"的行为违法性,因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劳动者是有过错而用人单位又是在照章办事.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现实中很难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原则
公司有好的也有不好的
以下是引用江南春晓在2004-5-12 17:43:00的发言: 明知是陷井,可是不得不踏进去。 现在好多公司都是靠这样谋求利润的,变相侵夺劳动者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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