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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国否决权:全球政治鸦片
 来源:网易

  导语:安理会日前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投下否决票使得决议未获通过。美英法俄中五大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的“特殊权利”被认为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但这种以少胜多的特权时常超越其他国家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如履薄冰的安理会改革也因此成为特权牺牲品。
  上瘾症一:多数服从少数的强势权利
  否决权是成员国力量对比的反映,支撑安理会乃至联合国体制
  《联合国宪章》的第23条、27条及108至110条分三部分予以规定,分别是“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否决权主体”、“常任理事国在表决中拥有超过普通投标计数的权利,使其一票具有否决效力”、“常任理事国对宪章生效及修正案生效均具有否决权”。这三项条款支撑着安理会乃至联合国的整个体制,也使否决权本身在联合国根深蒂固、不易更改。从法律意义上讲, 否决权是加权表决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不按照传统的一国一票制, 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 如成员国人口、对国际组织贡献的大小、责任大小、利害关系等因素赋予某些国家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
  本来只有“非程序性事项”才有一票否决,但什么是程序性什么是非程序性由五大国决定
  《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任一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案的权利,对程序性事项仍遵循多数理事国同意原则,但实践中程序和非程序事项的区分并没有统一标准。宪章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本身有着“先决性”规定——常任理事国对议题是否纳入非程序性事项具有否决权,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否决制”。事实上,不仅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危机处理、争端和平解决等决议时常面临被大国否决的危险,就连裁军及原子能控制、新会员国接纳以及秘书长人选推荐等相对次要的问题上,大国角逐的痕迹也十分明显。
  上瘾症二:五大国讨论并决定一切
  本来争端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但是否属于争端当事国却是五大国说了算
  《联合国宪章》虽然规定安理会任一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案的权利,对程序性事项仍遵循多数理事国同意原则。但实践中对于程序和非程序事项的区分并没有统一惯例,联合国宪章针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本身有着“先决性”规定。常任理事国对议题是否纳入非程序性事项具有否决权的,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否决制”。事实上,不仅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危机处理、争端的和平解决等决议时常面临被大国否决的危险,就连裁军及原子能控制、新会员国接纳以及秘书长人选推荐等相对次要的问题上,大国角逐的痕迹也十分明显。
  安理会仅被要求遵照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事,职权范围限定模糊造成五大国扩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 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但是《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安理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只要求“安理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从这个角度说,安理会的权力亦存在无限扩展的可能性。正是五大国倚重联合国“权力重心”这种特殊地位的存在,才使得任何试图轻易改变现有权力结构的改革都将是一大难题。
  上瘾症三:投票演变为大国利益较量
  否决权让五大国在联合国容易推行国家政策,甚至以否决权威胁、恐吓其他成员以达到政治目的
  否决权的存在实际承认了强权政治的现实,大国在联合国有较多的机会推行自己的国家政策,且不受其他国家的制约。以战乱纷争不断的中东来说,从安理会在1954年围绕约旦河水引起的争端到1997年关于谴责以色列定居点的43年期间,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行使否决权47次,其中美国32次,占68%,苏联10次,占21%。另在在非正式场合,五大国通过施加各种压力、威胁甚至恐吓安理会其他成员要行使否决权,从而达到控制安理会日程和阻止各项议题通过的事件却经常发生,这就是所谓的“暗藏否决权”(HiddenVeto)。诸多事实表明,只要牵涉到一些大国的自身利益,即使是赤裸裸的武力干涉,安理会也很难通过决议加以谴责,更不用说制裁。
  涉及会籍、秘书长人选等非争端议题上否决权滥用明显,五大国倾向选择“利益代言人”
  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可以运用否决权阻止那些不利于自己的安理会决议的通过。这类否决权在涉及会籍、秘书长人选等与地区争端无直接关系的议题上被滥用的十分明显。1946至1959年苏联共使用了50次否决权以阻止新会员国的加入,占了该类事项上使用否决权总数的85%,一度制造了“接纳会员国僵局”。五大常任理事国越来越倾向于将秘书长人选视为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利益的“代言人”。以1975年为界,此前30年安理会关于秘书长的否决共9次;而此后26年中却达到47次,约占该类事项使用否决权总数的84%。
  非常任理事国长年指责否决权等于把世界交给大国集团称王称霸,但五大国坚持权利不放
  自否决权设立开始,针对这一原则合法性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国家不分大国强弱,一律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事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来决定。那些非常任理事国长年指责否决权实际上等于把整个世界交给一个大国集团称王称霸,这是违反小国利益的。随着联合国的扩大,发展中国家占联合国的会员国2/3以上,而在安理会他们却占很不相称的比例。当发展中国家实力逐渐增强,它们要求限制或取消否决权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常任理事国却坚持他们的权利和地位,认为否决权不能改革。
  上瘾症四:不放权导致联合国改革长期停滞
  增常席位、修改否决权均涉及修改宪章,五大国长期回避有关国际权力平衡与分配的变动
  安理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安理会的扩大和安理会否决权改革。从程序上说,这两个问题的修改需要批准宪章修正案,而宪章修改程序规定,修正案必须在成员国2/3多数,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全体,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特别针对否决权本身,无论是彻底废除还是扩大权利主体,都不是现有的五大国愿意看到的。
  因为否决权的存在,安理会改革空间不断萎缩。历史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成功先例仅有一次,1963年安理会理事国的席位总额从11个增加到15个,这一协议的达成前后历时8年之久。此后先后出现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的“名人小组计划”、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的“四国联盟”方案、由巴基斯坦、意大利、韩国等国提出的“团结谋共识”运动等多个改革方案。但任何一个建议,在还未到达安理会的层次上就会遭受到众多的挑战与质疑,否决权改革的问题更是被回避了。
  否决权不可撼动让联合国在重大冲突前无足轻重,军事行动多次绕开联合国
  否决权的不可撼动以及大国在实践中行使否决权的不受限制都严重制约了联合国的各项改革。比维持现状更糟糕的是,在涉及地区争端问题上,大国间的分歧导致难以快速、有效拿出解决方案。否决权的存在正在让联合国在众多重大冲突面前,越来越无足轻重。在中东,贯穿1998年的伊拉克武器核查事件,美国未经联合国授权联合英国动武;北约未经安理会授权擅自干涉南联盟内部事务,对南联盟狂轰滥炸78天……这类严重违反“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来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的规定层出不穷,某种程度上也是常任理事国权力过大造成的副作用。
  结语:联合国被政治学者认为建立在“三大政治假设”基础之上:第一,大国团结将使联合国足以应对任何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第二,大国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足以不诉诸战争就可应对各种威胁;第三,大国不是威胁之源。但在事关国家利益的否决权面前,三大假设注定只能是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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