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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家属于老宅改建,99年付给房地产公司差价费2万余元。现在发觉当时开给我们的发票和合同上的钱相差6000元。即要求我补付。这种情况合理吗?当时如果少付钱的话房子的钥匙不会给我们,现在经过4年才来翻旧帐,是否可能是他们的失误?责任在谁?当时的会计有责任吧?我们已经不记得当时具体付了多少钱,发票拿的时候也没注意什么。据他们公司的人说打官司的话我们会输,因为是看单据的。故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种情况下打官司的话通常会怎么判呢?谢谢。这是否有一定的时效问题呢?谢谢~~~如果他们以此不给我们办理房产证,是否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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