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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本案是否可以推定公司具有主观上的应知或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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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司在天台有分厂,总公司委托A分管天台厂的具体事务。A经总公司同意,将天台部分空厂房出租给B当苍库使用。谁知B却在承租房内进行了非法活动(至查处生产时间有半年左右)。在这半年当中,A是知道B的违法活动的。法律对提供此种生产场地规定有具体的罚则。现行政机关准备对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请问对于B的知道(非法活动)是否可以作为总公司的明知或是应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6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说总公司明知和应知都有点牵强。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而就楼主所说的情况,总公司已经委托A管理天台厂的具体事务,而A把空厂房租给B用,A在事务上只要跟总公司汇报把厂房租给B,而至于B租去以后干什么,A无须向总公司汇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A作为分管领导,其行为代表着公司的行为,他的知道也应当视为总公司的知道。他明知B在其厂房内进行非法活动而不向总公司汇报,这是其内部管理上存有问题。作为总公司的法人,他不可能事无俱细全过部知晓或是过问的,只有下面的人告知他才会知道。他这种内部的问题并不能对抗第三人(行政机关)。


而且在A向总公司汇报时,说租给B当仓库,后B擅自进行了非法活动。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7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正如楼上所说的。所以在这起case中,分明知和应知就没什么大的必要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明知与应知确实是没有必要,问题是现在是这个推理能否成立?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7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哪个推理?追究什么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A知道推定总公司知道!追究总公司为非法行为提供场地便利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总公司当初和A签定的相关合同了,上面对A的工作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7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A总公司一部门经理,分管天台分厂.这意味天台分厂的所有事宜都由A管理,A向总公司负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case其实没什么好讨论的,行政机关对总公司处罚后,总公司就会以渎职对A做相关的处罚。因为照你说的,A对天台分厂有全权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利。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1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小厉领导懂这!         


佩服 佩服! 学习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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