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闻
商业信息
旅游
网友爆料
畅所欲言
爱心
摄影
戏曲
体育
诗词文学
情感世界
二手房源
家在天台
美容健康
二手市场
网友相约
亲子
电脑
招聘求职
休闲灌水
投资理财
打工生活
户外运动
帮忙
站务
精彩图文

是否赃款

[复制链接]
查看: 1792|回复: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与李合谋盗窃王所在公司的支票,盗窃后,李发现二张空白转帐支票未盖章,遂吩咐王回公司偷盖公章,其后王担惊受怕,毁掉了一张支票。而李则拿来另一张支票通过“熟人”从银行另一家开户单位提取了200000,对于掉包王一无所知,分到80000时一直以为是自已公司的钱,后王在家人说服下投案自首,李随后亦自首。法院认定二人构成盗窃罪,而且数额巨大,都被判15年。王不服。其律师认为;1。A王与李全谋是犯罪预备,其后王进入办公室与李共同盗窃是盗窃行为 B。王盗窃支票到手,后在李某指示下,又盗用财务公章使支票上升为“有效证券”,此时李为主犯,王为从犯。 C转帐支票不能用于提取现金,李如何提取现金王是一无所知,其欲盗窃自已公司的钱财而分到的却是另一家公司 的款项,对此款项不应认定为赃款,王的偷盗行为与非失窃单位失款的结果间无秘然的直接联系,王是盗窃未遂。 2,另一家公司 失钱显然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关,如果银行规范操作,只能造成偷盗现金的“事实不能”。 3。王在犯罪后主动销毁另一张支票是犯罪中止,所以要减轻处罚。
我认为这是犯罪主观真实意图与客观实际结果的“错误”,即属“行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盜窃罪的构成。
你认为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4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1、王某构成盗窃罪。
王,李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仅毁掉一张支票,不足为犯罪终止;但可作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王某盗窃金额可商榷。
(1)李某拿的另一张支票的情况王某是否清楚,是否填写金额。
(2)王某如何解释分得80000元?
3、王在案中为从犯,量刑应予区别。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顶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4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24℃在2004-4-4 20:07:00的发言: 1、王某构成盗窃罪。 王,李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仅毁掉一张支票,不足为犯罪终止;但可作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王某盗窃金额可商榷。 (1)李某拿的另一张支票的情况王某是否清楚,是否填写金额。 (2)王某如何解释分得80000元? 3、王在案中为从犯,量刑应予区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天台领先的地方门户服务平台
  • 客服电话:13968580055
  • 客服QQ:808508
门户服务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043号


浙ICP备11032801号-2
 
天台之窗订阅号
天台之窗服务号
Copyright  ©1998-2024  天台之窗  Powered by  Discuz! X3.5    ( 浙ICP备11032801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