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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个前不久代理的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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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4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对律师行业守则里规定的几点义务,我会严格遵守,不会违反。



我的当事人甲某是天台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应诉人有乙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乙某为临海某工厂的法人代表,丙某为乙某厂里的货车驾驶员


案情:在2002年某月某日,与诉人乙某派丙某去甲某处拉几吨货物,事先在电话里约定了货物的每吨价格,并称目前手上没有多余的现金。由于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甲某遂答应了乙某。当驾驶员丙某来拉货的时候,由其在赊购货物协议书上签了字(该协议书非正规的合同,协议书上只写明了买卖货物的双方和时间、货物每吨的价格和欠款的偿还日期)。在此之后,经甲某多次催讨,乙某在案件开庭之日止仍没有归还。


接到案件后,一开始,我并没有对货车驾驶员多留意,只想在乙某方面寻求突破。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了解到,乙某根本不承认从甲某处买过货,甚至声称根本不认识甲某(由以上的案情看来,乙某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个有头脑的人,因为协议书上只有丙某的签字,并没有像乙某的签字或公司印章之类)。无奈,我只好把调查的矛头指下驾驶员丙某。


开始,我也只是把丙某列为第二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货款的连带责任。但后来随着调查的不段深入,我的代理思路也随之改变。在临近开庭的时候,把丙某列为次案的共同被告,对货款赔偿承担共同责任(由于我的当事人找上我的时候,时间已经临近案件的追诉期限,所以立案立的实分匆忙)。


该案是由临海法院开庭审理。开庭的时候,第一被告乙某未到庭应诉。从审判长处了解到,乙某一不承认从甲某处买过货物,二不承认丙某是其厂的驾驶员(这也说明了乙某否认了丙某把从甲某处拉去的货物拉到其厂)。


庭审中,忘着第二被告丙某无辜的眼神,我也只有在心里长叹。因为我要给我的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


现在,该案已经审理完毕过去几天,由于不是当庭宣判,所以判决书还未收到。


这是一个极普通的货款纠纷案件。我对案件除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身份而隐瞒外,其他还是写的很详细。希望大家就案件的定性,两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责任的定性互相探讨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4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乙某说根本不认识甲某和从没和甲某做过生意,是站不脚的。。只要查查以前的资料,合同就可以的。至于那张赊购协议没有乙某的签字或章。。就是甲某的大意了。。。我觉的就这官司。可以就告丙某就可以。。因为那张协议上的确签着他的名字。。。由他来赔偿甲某的一切损失。至于乙某,丙某可以另起诉他,那就是另一个CASE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乙某说不认识甲某和丙某。如果我们在开庭的时候提出来,那么举证的责任就是我们了。这种证据很难拿的出来的。


第二:一般的民营企业,很多方面都不规范的。如果乙某要刻意隐瞒什么的话,他很容易就做到。而我们去取证的话,就会碰到很大的麻烦,比如去查他厂的帐目。目前好象只有法院和公安机关有这样的权利


每个案件到最后还是执行的问题。之所以从开始就想从乙某处入手而不是丙某,是因为乙某有钱,丙某很穷。法院判丙某的话,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麻烦。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乙某说根本不认识甲某和从没和甲某做过生意,是站不脚的。。只要查查以前的资料,合同就可以的。至于那张赊购协议没有乙某的签字或章。。就是甲某的大意了。。。我觉的就这官司。可以就告丙某就可以。。因为那张协议上的确签着他的名字。。。由他来赔偿甲某的一切损失。至于乙某,丙某可以另起诉他,那就是另一个CASE了。。。。


支持~


       


既然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


就说明在双方手里有合同协议等相关的资料可以证明乙某不认识甲某和丙某。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1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都是有学问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丙去担罪吧,不管怎么说,是他自己做的,就是自担。


是受乙指使的,就是代死。


后路让他自己找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5-20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上一大部分人对法律是一知半解,不出问题还好,出了问题的时候才想到法律。哎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先在电话里约定了货物的每吨价格,并称目前手上没有多余的现金。由于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甲某遂答应了乙某。当驾驶员丙某来拉货的时候,由其在赊购货物协议书上签了字(该协议书非正规的合同,协议书上只写明了买卖货物的双方和时间、货物每吨的价格和欠款的偿还日期)。在此之后,经甲某多次催讨,

事实就是事实,无与伦比.既然他们通过电话,而且又经常有业务往来,那么怎么会成立不认识一说,

如果是丙茉拉货,那么他是他方的驾驶员,也就知道谁下的货等,可以从此入手呀.让丙来举证呀,

这个案子跟另一个案子有点相近,另一个案子本也应判在驾驶员身上,幸好驾驶员举证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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