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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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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11|回复: 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3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见习期内,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赔偿单位的损失?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本人认为见习期(实习期)与试用期为不同概念.见习期所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与试用期合同的当事人不同.见习期合同的当事人为校方与用人单位之间,而并非实际见习劳动者.所以,本人认为,见习人员在工作期间内超出"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外而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他是向学校方面承担.也即: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向校方主张权利,随后由校方再向具体劳动者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与就学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追偿.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厉害~~~


                 我们老师就这样说的~~~呵呵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说不定就是你老师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5-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可想像力丰富。


我在想:版主读书的时候肯定是不恋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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