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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侵占罪中,侵占“遗失物”是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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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刑法中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我的疑问是。。现在社会。。。遗忘物和遗失物怎么界定?有什么关系?请兄弟们多多指教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


而“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但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失主一般是刚刚遗忘,会很快想起来,回来寻找,检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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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不正之处,还望指正。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是说。。。遗忘物和遗失物怎么界定?侵占遗失物算不算侵占罪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没有看清楚你的提问。 遗失物处于完全无人占有状态,遗忘物虽也无人占有,但其地点是有人管理和控制的场所,遗忘物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定,即一个为无主且无人控制,一个好无主但可能有人控制。
区分意义:1、一般认为,遗忘物仍在所有人的间接控制之干,对遗忘物的处理 。 有公法的痕迹,遗忘物一般不能请求报酬或只能请求很少的报酬,拾得人和管理人可以共同要求报酬,刑法上有“侵占遗忘物罪”。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定不定为侵占罪???????????????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简单的这么说。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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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不正之处,还望指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说,侵占遗忘物,属刑法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遗失物,则是不当得利,只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民事范畴.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其实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首先,综观世界各国刑法典。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几乎无不例外地使用“遗失物”的表述,而未见使用“遗忘物”的。


其次,我过《民法通则》第79条也是规定了遗失物。而未见遗忘物的概念,也就是说遗忘物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受保护可能,那么获得遗忘物后需返还权利人这一要求也就失去了民法基础。


第三,无论将失去的财物定义为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权利人对该物所有权并没有失去,仍保存要求获得财物人返还原物的权力。


第四,关于遗忘物和遗失物存在时间、场所区别的观点有可商榷之处。


我认为,财物失去控制时间的长短,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性质,且失去控制时间的长短如何确定?靠失主能否回忆起丢失财物的位置来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则更加偏颇。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4-4-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律嘛,个人的理解是有不同。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去阐述对当事人有利,我们就从哪个角度去引用嘛。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4-4-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
。。。。。以人为本。。。。。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5-12-3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法律以为赢的标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4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24℃在2004-4-2 22:29:00的发言: 不能简单的这么说。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不正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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