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三村委会干部在无权直接决定集体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11.5万元给他人使用。1月21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香保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胡必才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东海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何香保、胡必才、陈东海分别系泾县琴溪镇马鞍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原党支部副书记兼出纳。2003年11月,因何香保、陈东海与马鞍村村民卫某某、徐某合伙创办泾县裕安胶合板厂缺少资金购买原材料,经何、陈等人协商,由陈东海从马鞍村山场存折上取出3万元给该厂使用,后因无钱归还,又由卫某某以该厂的名义补写了一张欠条。2004年1月,何香保、陈东海擅自决定从马鞍村集体资金中借款2万元给该厂用于购买原材料,并由卫某某以该厂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 2005年12月,被告人何香保、陈东海退出泾县裕安胶合板厂的股份。2006年9月,何香保、胡必才与村委会干部王某某等人在卫某某的要求下,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马鞍村14万元的备用金中的6.5万元借给卫某某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利息。 2007年2、3月间,马鞍村村民反映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时,何香保、胡必才与王某某等人商量,将借款6.5万元给卫某某的手续完善一下,并由王某某在2006年9月12日的村委会会议记录簿上补加了一条同意此项借款的记录。 综上,被告人何香保参与挪用资金两次,挪用资金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胡必才参与挪用资金一次,挪用资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陈东海参与挪用资金一次,挪用资金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卫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其在马鞍村的借款11.5万元。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香保、胡必才、陈东海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无权直接决定集体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客观上未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主观恶性不深,并当庭表示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斌 戴泽瀚 后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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