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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常见十大罪名精解之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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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①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
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 “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②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③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④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⑤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三、【定罪标准】
《刑法》176条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18)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规定: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直接造成存款户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数额巨大”。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4/12)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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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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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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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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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求助帖) 近日,天台小学教师庞卫东以炒股为名,说自己股票炒的好,以月利2分的诱惑,骗取身边的同事、朋友、同学等人的信任,共集资700多万元后,涉及20人左右。今年4月份,庞卫东变卖了位于丰泽小区28幢503室的商品房和汽车,与老婆林美苏签了离婚协议,并将就读与天台中学高三9班的儿子庞宇聪判给妻子抚养,以此撇清妻子与儿子的关系。一切安排妥当后,他向借钱给他的人说自己的钱被朋友借去,那个朋友逃走联系不上了,一会又说自己炒期货亏掉了,但这些钱真正到哪儿去了,他从不老实说明。此后,庞卫东东躲西藏,躲避债主,曾一度潜藏于新城中央花园、银轮国际等小区,暑假期间干脆关机,现在开学了庞卫东托人并向学校交了辞职书,从此人间蒸发。此前,许多债权人都去法院告过,法院也受理了,但是庞卫东咬定所借的钱已经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法院也没有追查其资金的去向。去刑侦大队也去报过案,刑侦大队说这是不归他们管。现在,债主们都非常气愤,也非常着急,这些钱都是他们大半辈子的积蓄,有的是打工辛苦所赚,有的人还替他在银行、个人处做了担保,现在庞卫东一抹屁股,把这些责任都交给了当初好心帮助他的人们,也没一个说法。这里有几个问题题需要咨询,希望能够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明确的答复。
1.庞卫东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或非法集资罪,如果是,我们需要向那个部门投诉,如果不是,那他属于哪一种违法行为?
2.庞卫东所欠的钱都是在今年4月份之前借去的,他和老婆林美苏是4月底离的婚,林美苏是不是有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
3.庞卫东有故意不还欠款、资产转移的嫌疑。据说他在中央花园、银轮国际等小区购有房产,不过用的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能否查实?
4.作为债主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追究庞卫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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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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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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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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