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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常见十大罪名精解之二——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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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念】
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等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缺一不可的方面。
2、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贷款这种金融信用形式。
4、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主体身份是银行信贷人员的,表面上看也符合《刑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身份和犯罪特征,但骗取贷款采用的行为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作为信贷员仅是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作为帮助犯显然应该以骗取贷款罪定性处罚。
三、【定罪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18)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注】
现行法律对“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暂未出台明确规定。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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