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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从村官选举的那些事儿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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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官选举的那些事儿,地球人都知道。
    经济发达的农村村官选举异常激烈,候选人个个争得你死我活,而经济落后地方的村官选举却相对风平浪静,同样是村官选举为什么差距就那么大呢?就是利益,就是利益的驱使。当然广大的村民当中也不乏“时务”之人,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使其一张巴掌大的选票价值最大化也在情理之中。不然一个巴掌也拍不响。
    笔者认为村官对一个农村经济的发展极其重要,一个村民眼中的“好村官”是能够给农村集体经济带来增长、能够给村民生活水平带来提高的人,讲奉献精神;而一个“坏村官”往往是能把集体经济掏空、中饱私囊,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村民的利益。在此奉劝那些“时务”之人,不要为了一时私利而断送了自己的幸福生活。我们的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暴力、威胁、贿选,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而某些人还是置相关规定于不顾,我行我素。但毕竟这些是少数,我相信主流还是好的或是正往好的方向转变。竞职演讲、公平公正投票这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有些“好事”之人举报村官贿选,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试想一下,如果该村官“反咬”一口,还不给自己添麻烦。为了自身的安全,笔者建议这些“好事”之人一定要先取证再举报。其实取证并不难,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均可。制度的完善、社会的进步乃至经济的发展都需要这些“好事”之人。各位看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时切记要做到理智维权、合法维权。在此,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我们的法律武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二、中共天台县委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肃选风选纪、依法依纪处置和严厉打击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2011年1月)规定:为严肃选风选纪,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正常选举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确保全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现就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 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 严禁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 严禁以送钱送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 严禁对选举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7. 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 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 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10. 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上述破坏、妨碍和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行为,将依法依纪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和打击,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2011年4月6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4-7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oudi 于 2011-4-7 02:17 编辑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关于该条,我想咨询一下。“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这种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比如竞选人想要表达自己的竞职思想和承诺,一个人就无法做到挨家挨户去讲解,不可能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那么如果要把自己的竞职演说或者治理方案等等,想通过传单方式给村民看,这样做是否合理?因为我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并没有看到不允许这样的行为。
假如农村选举,要摆脱以往那种请客送礼的陋习,要进行真正公平、公正的参选,就免不了需要传单的形式来表达自己执权理念或治理方案等,从而得到群众支持。我觉得这是种合理合法,也是必要的一种宣传工具(传单仅限该村内)。

选举目的是选出一位公正廉明、能干实事的带头人,这是对村民最大的恩惠和福音,送礼导致的经济负担还怎么踏实做事。农村选举该转变这种风气了。
另外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公开进行竞职演讲这种方式,应该说是很正常的竞选行为,但是否会被认为非法集会呢?毕竟对这方面好像控制的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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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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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lioudi网友:

           “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对其中的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可以作这样的理解:
           一、“大字报”对大家来讲都比较陌生,字典里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暂且理解为张贴于墙壁的大字书写的墙报。从广义上看,现代所有张贴在公众场合的大字海报、告示、通告/令、传单、标语口号、表扬稿(或批评、检讨)、商品广告,都可以称作大字报。
           二、“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与“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等几项并列,因此可以理解为此处的“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必是一种破坏、妨碍和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行为,所以应当禁止。
           三、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第33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此处的介绍材料内容可以包括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该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候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是印发、张贴。这种介绍材料的印发、张贴形式上讲亦属于广义上的大字报。区别在于实质内容是什么?有没有作虚假承诺、欺骗村民的内容?有没有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有没有破坏、妨碍和影响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个问题:竞职演说。
            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第33条规定:“鼓励候选人(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海选村官,面对成千上万的村民作竞职演讲,这种报道常常见诸于报端,这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体现,值得提倡。但海选村官、竞职演讲并不是无序的,而是要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完成的。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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