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冯吉华 、 男、61岁,汉族、中共党员。69年支农插队,81年任绍兴县标淮准件厂会计,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镇北路44号。现住地址:绍兴县孙端镇中心路32号。电话88215968 被上诉人: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孙端又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洪镇长 上诉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 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
19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指定绍兴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行政诉讼,依法公平,公正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实属不当,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之准则。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社会,才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此大法是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官与民矛盾化解的必须机制,应该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俗称“民告官“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规规划调整建设孙端镇是假名义。高声扬言:开拓创新建设孙端镇,实则虚构事实、瞒上欺下、以权谋私、明捞暗贪,腐败之风大行其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水利法》等多部法规,违法犯罪尚不知悔改,实奈大恶不赦。 在吴融村一级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内,人均仅不足4分口粮田,已难以作为养家糊口的生存之本。可是做梦也想不到,罪恶之手竟伸向了农田保护区,用莫须有的名称“集镇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用地” [详见 浙土字(2008)----0328号 ]名义作为幌子,掩盖了建造“成发豪庭”之实,向上骗取优质口粮田40余亩,内外交结,串联空壳公司“绍兴鲁镇置业有限公司”陈某,官商联营名符其实。 为了建造更多的商品别墅群,牟取暴利,竟然将黑手伸向鱼池河,在120天内将鱼池河肢解分拆叁次上报,骗取水域6012平方米,实际是6678平方米,隐瞒667平方米。血腥残忍地分贰次填埋江河,第一次向河内投入15495方泥土与石块,第二次又恶狠狠地向河内投入8868方土石块,初步统计填埋24363立方米。民众自发多次反抗填江造屋,孙端派出所叁次出警平息事件,才使罪恶行径付诸实施。水利法明确指明:“河道有蓄水和泄洪之独特功效, 要填河必须先开掘新河道再填埋,并且须水利专家规划论证。”恳求请将规划论证程序向民众公开,是哪个伪专家论证的,严重违法违规,老百姓要吊销他的专家职称。 鱼池河违法填埋后,造成周边中兴路、邮电路等各路下水道严重堵塞,天下雨,顷刻间住宅内水满为患,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鱼池河周边农田灌溉与排水也陷入困境,干扰了农民正常种植,影响农作物生长,势必造成大面积减产。失去土地的农民忧心忡忡,吃饭问题不能解决,明日路在何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政策明确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设” 成发豪庭属于富贵阶层享受的“豪庭” 与保障性住房搭不上边,“安置住房用地”根本是欺骗上级管理部门,糊弄人民群众,机关算尽为的是欲望无穷的钱袋子,少数人发财多数人遭殃是毁江造屋的真实写照。 综上所述:目前土地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要矛盾,土地腐败就成为社会腐败的重要品种。为保卫泄洪主河流,保护耕地红线,上诉人为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合法权益,不为名利、不畏艰险,行政诉状正确、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以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益范围,裁定行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特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指定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谨以盼为感,由表衷心感谢!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冯吉华
2010 年 12 月
2
日
附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