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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我女儿做主啊!法律何在 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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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茅开运,今年59岁,家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中路46号。今天,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你们反映三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颜崇妙目无法律,无视事实,藐视公德的恶劣行为。
  
  2004年期间,我女儿茅肖笑与本县青年陈焘同在高速公路天台服务区工作,俩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不知何因受到刺激,我女儿于2006年3月在陈焘家发病,被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经过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2008年间,病情稍为稳定,陈焘与我女儿于8月8日依法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俩人相爱同居期间,我女儿打工所赚的工资,全由陈焘收管,但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和不间断的门诊治疗费,基本上全部由我支付。我当时考虑只要陈焘对我女儿好一些,我为女儿化费一些也是应该的。尽管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负债为女儿治病,但也是心甘情愿,想以此来换取陈焘对我女儿的关爱和真诚。
  
  2009年8月6日,我女儿因精神病复发,在毫无民事能力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被上海市普陀区救助站收留,电话告知陈焘后,我与陈焘于8月29日前往上海将其领回。原以为陈焘会看在夫妻一场的情份上,能给予及时治疗并予以更多的关爱,谁知陈焘面对发病的妻子,产生了嫌弃之心,竟然不顾良知和社会公德,就在上海回来的第9天即9月9日,趁我女儿还在患病期间,采取欺诈手段骗我女儿到天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行为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这是极不道德和极不负责的行为,应该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
  
  正因为陈焘这一不道德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作为女儿的代理人,为了讨回公道,无奈之下,将天台民政局推上被告席,要求依法撤销即不合法律、又不合道德情理的离婚证书。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女儿患病是实,又有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和门诊记录,同时还具有结论意见,应该说,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结论意见,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是具有权威性的。针对于此,天台法院依法向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民政局自行纠错。民政局根据司法建议,依法作出了天民政(2009)111号关于撤销陈焘与茅肖笑离婚登记手续的决定。我也以撤诉形式结束了诉讼。
  
  不料,心有不甘的陈焘则以原告身份再次挑起讼事,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合法合理的决定书。此案由中院指定由三门法院行政庭负责审理。从此开始,我与陈焘之间的诉讼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下面我就将我在三门法院碰到的有关事实和不解事情向你们反映一下:
  
  当我第一次依法将答辩状交到三门法院审判员颜崇妙手中时,颜在未看一眼答辩状的情况下,知道我是茅肖笑之父时,马上就说:“你的官司是输定了的”。这就奇了,一个审判人员,在未开庭审判,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那么主观武断地早早下了结论。这种未审先判的行为,难道不能充分说明该审判员在审理此案中是有所偏倚的吗?这种行为背后隐瞒着什么,只有审判人员自己知道。还有,既然该审判人员那么肯定我的官司必定要输,那为什么在开庭后不马上判决,而是反复做天台民政局的工作,设法让其自行撤销决定,这难道不是法律底气不足,有心虚的表现吗?后来,天台民政局在三门法院的工作下,反过头来做起我的工作,其意思是:三门法院的意思十分明确,坚决要撤掉我们的决定,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与其让他们判决撤,还不如我们主动撤。在我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天台民政局竟出尔反尔,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不顾事实和实际情况,违心地作了自行撤销的处理。但撤销后,又得不到陈焘的认可,陈焘坚决不撤诉,于是三门法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以判决结案。但细看判决所认定的,我实在是又好气又好笑,判决书中共认定我在开庭中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有6处无异议,这根本不符合事实。从一开始打官司,我始终就认定我女儿自发病后到离婚期间,甚至到现在,一直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最起码也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均不负法律责任或不完全负法律责任。同时我也一直认为,我女儿患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也是十分充分的:一是台州第二医院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及医生的结论意见均能证明。二是长期以来用药的事实也能充分证明。试想,没有精神病的人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去服精神病用药。三是从上海接回我女儿的事实也可充分说明这一点。陈焘在辩解中曾说到我女儿在上海因无钱而需要我们去领回,这根本不符合事实。众所周知,如果我女儿在上海仅因为缺钱,救助站的处理办法肯定是为我女儿买好车票,让其自行回家。正因为救助站的同志发现我女儿精神不正常,才通知家人让其接回,这一点,上海救助站也一定有记录在案的,如果不信,不妨调查一下即可。四是2009年9月13日的台州二院诊断书上明确记录着“精神分裂症复发,建议加大药量”。这些,难道还不能够充分说明我女儿患病事实,难道在法官眼中,非要我女儿整天在街道披头散发,满面污垢,翻吃垃圾箱中的剩菜冷饭、瓜皮果壳时才是依据吗?试问法官,你们的良心何在,道德何在?如果真象判决书中说的我对所有东西都无异议,那我还打什么官司?告什么状?
  
  据我所知,我在整个庭审中,只是宣读了答辩状,其它的话也就说了一两句而已,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无异议,这是审判人员强加在我头上的不实之词。还有,在整个诉讼中,陈焘说我女儿心身正常,不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对我和民政局所提供有关我女儿患病事实的依据,他也是不得不认定的。他也从未向法庭提供有利于他的任何证据,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这难道是尊重法律和事实吗?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确实是一万个想不通。
  
  综上所述,三门法院颜崇妙等人在此案判决中,确有偏倚行为,是严重的不公不正表现。恳请上级领导对此案给予关注和重视,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报告人:茅开运
  
  电话:83995906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父母心啊,离婚就离婚吧,这种男人不离婚你还指望他对你女儿好吗?不过要他作出相应的补偿,夫妻之间有相互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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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同情 LS的说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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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事实明确陈焘欺骗离婚
三门法院还有什么好审的
天台民政局一到三门就是个垃圾了
帮助一起欺骗不站在事实面前

这种事情依我看还是要求陈焘负治疗费生活费和财产进行分割以为女儿今后的生活得到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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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8-1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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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7-1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何在!公务员素质何在!我认为离婚不可怕!要全部补偿、这口气一定要出、看看都有些气愤、不管是对是错人已病成那样总给讲讲良心吧!正是太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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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4-1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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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7-14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公道何在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老话再次敲响了那些吃官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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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3-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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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7-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何在!公务员素质何在!我认为离婚不可怕!要全部补偿、这口气一定要出、看看都有些气愤、不管是对是错 ...
    汉兰达 发表于 2010-7-14 08:35



        这话我同意

    离婚是不可怕的,就算不离婚,我怕楼主女儿在那个人家里 的日子也不会好过,甚至有可能出现更惨的事情。

    但是赔偿是一定要的,不能便宜了那小子。


    不过我有点不明白了,那个男人的势力有那么大吗?




    楼主,上诉吧,顺便把那几个失职的人也告了。

    没天理了。


    再往别的方面发展下,看看能不能引起社会舆论。给他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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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他单位去,弄的他不得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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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门法院黑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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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好人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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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男人在孩子身边照顾,还不如放在自己身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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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就要告到底,怎么这社会上,什么垃圾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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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我的同学....

    楼主,邪不能胜正!
    多问问律师,正确的事情始终是正确的.
    文强有多厉害?还不是被注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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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我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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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同情 明的来人家不理你 就给他来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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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3-1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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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7-1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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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知道法律是公证的,法院做出的决定也是了解事实的真相才做出判决的,邪不能胜正,我们要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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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25-6-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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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7-1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禁止精神病人离婚,你女儿有精神疾病,丈夫要求离婚也不违法。但要有合理的财产分割。如果是男方欺骗民政部门离婚,那是无效的。但男方仍可以诉讼离婚。在目前的情况下维持婚姻关系对女儿并没有好处,我意见是同意离婚,争取尽可能多的财产用于治疗女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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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件是的一知情人,从头到尾都清楚,怎么说呢,这件事里的父亲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父亲.各位想知道他怎么会同意两个年轻人的交往吗?原来他是不同意两人之间的交往的.因为这位父亲嫌男方家境不好.他的女儿要嫁个家境好的.那样他收的彩礼会丰厚很多。后来,他的女儿犯病了,他就同意了。为什么?因为他怕女儿从此嫁不出去,会害在他家里。因为他妻子就是在做月子时犯病,而后就把妻子离了。所以他很清楚女儿犯病的后果,所以他要尽快抛开这个包袱。不要以为他同意两个年轻人的交往的转变花了他很多时间来思考。不是,他在一证实了女儿真的犯病了,就马上同意了他们的交往。
    大家知道这个可怜的女儿犯病后,第一次去二院是谁送去的吗?是他们的一帮朋友送去的,而不是他的父亲。后来医院要开药,要开精神类的药需家属同意,可是当时两年轻人还没有结婚,他们朋友只好去找这位父亲来。可是他不愿来,也没有来。没办法,只好去找来了那位同样可怜的母亲来。医院才给开了药。
    他为什么这么反对他们两人离婚呢?我想主要是他不想这个扔出去的包袱又回来。其实他们两人去办离婚时,这个女儿很正常的。不要以为民政局的人是瞎子,正常不正常也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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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4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说说,两年轻人中的男主角。在发现这个可怜的女孩犯病后,男孩的所有亲戚朋友都劝他离开女孩。可是他没有,他很细心照料这个女孩。请注意,这时他们还没有结婚。从法律上来说,他还没有义务去照料她。他父亲所说关心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男孩为了照料这个女孩,躲开大家的劝说,甚至断绝了和大家的联系。
    后来,怎么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听说主要是因为经济问题。女孩没有怎么上班的,发了工资一天就花完了,没钱花就向男孩要。那段时间,男孩戏称自己是“全自动提款机”,一个电话自动送钱上门的提款机。可能后来,不能满足了,也就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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