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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茅开运,今年59岁,家住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中路46号。今天,我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你们反映三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颜崇妙目无法律,无视事实,藐视公德的恶劣行为。
2004年期间,我女儿茅肖笑与本县青年陈焘同在高速公路天台服务区工作,俩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不知何因受到刺激,我女儿于2006年3月在陈焘家发病,被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经过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2008年间,病情稍为稳定,陈焘与我女儿于8月8日依法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俩人相爱同居期间,我女儿打工所赚的工资,全由陈焘收管,但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和不间断的门诊治疗费,基本上全部由我支付。我当时考虑只要陈焘对我女儿好一些,我为女儿化费一些也是应该的。尽管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负债为女儿治病,但也是心甘情愿,想以此来换取陈焘对我女儿的关爱和真诚。
2009年8月6日,我女儿因精神病复发,在毫无民事能力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被上海市普陀区救助站收留,电话告知陈焘后,我与陈焘于8月29日前往上海将其领回。原以为陈焘会看在夫妻一场的情份上,能给予及时治疗并予以更多的关爱,谁知陈焘面对发病的妻子,产生了嫌弃之心,竟然不顾良知和社会公德,就在上海回来的第9天即9月9日,趁我女儿还在患病期间,采取欺诈手段骗我女儿到天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行为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这是极不道德和极不负责的行为,应该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
正因为陈焘这一不道德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作为女儿的代理人,为了讨回公道,无奈之下,将天台民政局推上被告席,要求依法撤销即不合法律、又不合道德情理的离婚证书。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女儿患病是实,又有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和门诊记录,同时还具有结论意见,应该说,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结论意见,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是具有权威性的。针对于此,天台法院依法向民政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民政局自行纠错。民政局根据司法建议,依法作出了天民政(2009)111号关于撤销陈焘与茅肖笑离婚登记手续的决定。我也以撤诉形式结束了诉讼。
不料,心有不甘的陈焘则以原告身份再次挑起讼事,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合法合理的决定书。此案由中院指定由三门法院行政庭负责审理。从此开始,我与陈焘之间的诉讼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下面我就将我在三门法院碰到的有关事实和不解事情向你们反映一下:
当我第一次依法将答辩状交到三门法院审判员颜崇妙手中时,颜在未看一眼答辩状的情况下,知道我是茅肖笑之父时,马上就说:“你的官司是输定了的”。这就奇了,一个审判人员,在未开庭审判,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那么主观武断地早早下了结论。这种未审先判的行为,难道不能充分说明该审判员在审理此案中是有所偏倚的吗?这种行为背后隐瞒着什么,只有审判人员自己知道。还有,既然该审判人员那么肯定我的官司必定要输,那为什么在开庭后不马上判决,而是反复做天台民政局的工作,设法让其自行撤销决定,这难道不是法律底气不足,有心虚的表现吗?后来,天台民政局在三门法院的工作下,反过头来做起我的工作,其意思是:三门法院的意思十分明确,坚决要撤掉我们的决定,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与其让他们判决撤,还不如我们主动撤。在我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天台民政局竟出尔反尔,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不顾事实和实际情况,违心地作了自行撤销的处理。但撤销后,又得不到陈焘的认可,陈焘坚决不撤诉,于是三门法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以判决结案。但细看判决所认定的,我实在是又好气又好笑,判决书中共认定我在开庭中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有6处无异议,这根本不符合事实。从一开始打官司,我始终就认定我女儿自发病后到离婚期间,甚至到现在,一直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最起码也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均不负法律责任或不完全负法律责任。同时我也一直认为,我女儿患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也是十分充分的:一是台州第二医院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及医生的结论意见均能证明。二是长期以来用药的事实也能充分证明。试想,没有精神病的人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去服精神病用药。三是从上海接回我女儿的事实也可充分说明这一点。陈焘在辩解中曾说到我女儿在上海因无钱而需要我们去领回,这根本不符合事实。众所周知,如果我女儿在上海仅因为缺钱,救助站的处理办法肯定是为我女儿买好车票,让其自行回家。正因为救助站的同志发现我女儿精神不正常,才通知家人让其接回,这一点,上海救助站也一定有记录在案的,如果不信,不妨调查一下即可。四是2009年9月13日的台州二院诊断书上明确记录着“精神分裂症复发,建议加大药量”。这些,难道还不能够充分说明我女儿患病事实,难道在法官眼中,非要我女儿整天在街道披头散发,满面污垢,翻吃垃圾箱中的剩菜冷饭、瓜皮果壳时才是依据吗?试问法官,你们的良心何在,道德何在?如果真象判决书中说的我对所有东西都无异议,那我还打什么官司?告什么状?
据我所知,我在整个庭审中,只是宣读了答辩状,其它的话也就说了一两句而已,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无异议,这是审判人员强加在我头上的不实之词。还有,在整个诉讼中,陈焘说我女儿心身正常,不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对我和民政局所提供有关我女儿患病事实的依据,他也是不得不认定的。他也从未向法庭提供有利于他的任何证据,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这难道是尊重法律和事实吗?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确实是一万个想不通。
综上所述,三门法院颜崇妙等人在此案判决中,确有偏倚行为,是严重的不公不正表现。恳请上级领导对此案给予关注和重视,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报告人:茅开运
电话:8399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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