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等待着你-- 于 2010-11-25 22:48 编辑
许多天台企业特别是一些加工外贸型企业都有谈旺季之分,旺季时企业没日没夜的加班,而谈季时企业就开始断断续续放假。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还比较好计算,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各个企业都有不同的作法:有的企业工资减半,有的企业每天10元生活费,甚至有的企业工资分文不发。有网友也曾经咨询过这个问题,放假期间公司叫我回家等通知,不发工资,我该怎么办?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基本上都有更为详细的工资支付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同期且未提供正常劳动怎么办。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曾经就这问题专门向省厅请示,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但可以参照上述批复。按照现在天台最低工资为900元/月计算,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当发放72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当然这基本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效益迅速下滑,没上班就没有工资的思想在广大企业主当中并不少见,当然这对劳动者来讲是极不公平的。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当然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庞周律师 2010年4月 (未经作者同意禁止转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