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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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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481|回复: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1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1012日为时间点。在200910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10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台州中院民一庭

200911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现在统一按照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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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8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最新的,还是以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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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7-18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是09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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