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我替一好友担保了一笔债务,债务已在今年2月1日到期,可是我的那个朋友却去了外地,现在联系不上,我该怎么办?
【解答】:因为你在借条上仅写“担保人:××”,所以你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主张清偿,也可向你主张清偿。如果债权人未在六个月内向你主张清偿,那么六个月后保证期限经过,你可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并且这六个月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