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在电话里约定了货物的每吨价格,并称目前手上没有多余的现金。由于双方经常有业务往来,甲某遂答应了乙某。当驾驶员丙某来拉货的时候,由其在赊购货物协议书上签了字(该协议书非正规的合同,协议书上只写明了买卖货物的双方和时间、货物每吨的价格和欠款的偿还日期)。在此之后,经甲某多次催讨, 事实就是事实,无与伦比.既然他们通过电话,而且又经常有业务往来,那么怎么会成立不认识一说, 如果是丙茉拉货,那么他是他方的驾驶员,也就知道谁下的货等,可以从此入手呀.让丙来举证呀, 这个案子跟另一个案子有点相近,另一个案子本也应判在驾驶员身上,幸好驾驶员举证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