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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摄影家协会双月赛一等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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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摄影师;余其华

天台县摄影家协会双月赛一等奖作品

天台县摄影家协会双月赛一等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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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比较血腥,属于新闻纪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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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ex在2006-12-29 22:04:00的发言:

关于问到的肖像权,因为我国有这样的规定: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

若在当时的新闻报道中,是的,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而事后作者拿这张照片去参加比赛,即主观上有凭借这张照片去取得利益的动机,然后他得奖。有了不当得利。但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这是不是在某个程度上涉及到侵犯肖像权呢问题呢?法官大人。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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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心中有歌在2006-12-29 19:05:00的发言:

为什么在露天下惨死的人,路过者都会脱下自己的外衣盖住死着的脸,

为的是让惨死者有尊严的离开,我曾经提议过不宜发表这样的照片.

或许你也是性情中人,谢谢!当时图片中的大叔未死,所以他的亲人一般不会拿衣盖脸的……

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这样的图片,很正常;此类照片去比赛,或许可行,就如伊拉克等各类战争中所出现的众多图片也有出现在各比赛中。对于我们所发表的,或许都为性情中人所表现的,而作者等人他们有更远大或更崇高的目的——让更多的司机更多的行人在行驶中,注意安全,作警示之用。

只是个人觉得,若拿此图片去参赛,是不是最好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呢?

(以为均为个人之见,没有伤害他人的任何之词,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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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肥皂泡泡 的发言 句句在情在理在节, 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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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对心中有歌和肥皂泡泡所发表的言论!支持回乡青年和gex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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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王利民在2006-12-30 10:13:00的发言:
我反对心中有歌和肥皂泡泡所发表的言论!支持回乡青年和gex的发言

人呢?都是带有感情的动物,如果看着自己亲人的照片。。。你会怎么样呢?

当然,每个人的感情细胞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看任何一个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果就不同,所以这件事呢,无所谓孰对孰错,只是看在各位站在哪个角度去评这件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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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张就是所谓的一等奖?我非摄影行业的人员,不知道从摄影角度来看是否OK,但个人觉得:

1-本是伤心场,以此来拿奖,不当也;

2-刊物或图片的刊出,应该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请问作者有问过图片上的人吗?

看到上图的惨面,不忍,才出以上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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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中的伤者已逝,但每看到这张图片,忍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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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作为圈外人,或许我不懂专业摄影的真谛所在,只是凭个人感情在此发表个人想法,不合适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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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避此类照片并不能消除伤者的痛楚,挽回逝者的生命,更不可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只有直面血泪,才能警示人们:要注意交通安全.

伤心场面不忍睹,是为情;

直面血泪警世人,亦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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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问到的肖像权,因为我国有这样的规定: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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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摄影家协会双月赛一等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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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在露天下惨死的人,路过者都会脱下自己的外衣盖住死着的脸,

为的是让惨死者有尊严的离开,我曾经提议过不宜发表这样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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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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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6-12-30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拍得并不漂亮,和那些漂亮的风光片没法比,被评上奖是因为难得的记实作品。肥皂泡泡和GEX都有自己的道理,看站在什么角度看。

    这里是从摄影角度看这张片子好不好。因为这是摄影版,专门交流讨论摄影技术的。

    片子里包含了足够的信息,让人一看就知道其表现的内容,目的。表现交通事故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让这类事不再重演。由于天台地方太小,一张照片就可以让人知道是谁,如果是死者的亲人看到照片,可能会勾起心酸。

    发生事故时作者跟在死者后面,亲眼目睹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作者立即打120报警,在等待救护车的时间,作为一个摄影师,当然会通过相机记录下当时的场景。

    从法律上说,新闻摄影并不需要本人同意,只有当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时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当然,如果方便,打个招呼也是可以的。双月赛只是大家一起交流作品,共同提高的一种形式,并无商业收益,亦非商业化操作。如果新闻摄影投稿后收到稿费,我们总不能说有商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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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2-3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作品是老树的吧 先恭喜了:)

    老树说“被评上奖是因为难得的纪实作品”,估计其他评片人也如是说,如果说抢得这样一个普通的、血腥的镜头就是“难得”,摄影师们大不必要翻山涉岭、历经艰险去拍什么片了,跟在交警后面得了。

    我看是这次活动时,天台的其他摄影师们没有好片罢了

    个人认为,这应该算这次活动的美中不足吧

    此话不针对得奖者,勿怪!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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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2-3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肥皂MM观点

    这种纪实片想反映什么?

    浙江一天多少车祸,摄影师们还不如当交警去,不知道抢多少一等奖呢

    这种片也能拿摄影一等奖,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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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衡量摄影作品的是深度,而不是你为这作品花费了多少时间精力与金钱,也不是你为了作品走了多远,经历了多少艰险.

    诚然,这幅作品并不算好.但他至少表示了一种导向,和其它美奂美仑照片比起来,让这作品得第一名,就是意味着希望摄影人能更多的观察周围,关注我们身边的世界,就算这算不上好片子,至少也是一种好的现象.

    其实我也希望能天天跟在交警后面.当然我更希望交警能拿起相机,因为他们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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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肖像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属于相对空白的一块.我们期待能尽快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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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我也在场的  好象是去年快过年的送爱心活动中的事。。。。。

    蛮惨的~~~~~~~~

    大家以后出车要小心啊。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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