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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华网:“吹口哨”“抛媚眼”也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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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9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有委员表示,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11月30日 《华商报》)

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新闻立刻引起了人们极大兴趣,各大网站上热评如潮,外界评论不仅几乎清一色地是戏谑调侃,而且矛头所指全部集中于“吹口哨”和“抛媚眼”。

笔者以为,如果把“吹口哨”和“抛媚眼”界定为性骚扰,确实有些矫枉过正。法律条文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不能执行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如果要将“吹口哨”和“抛媚眼”确认为性骚扰,首先值得考虑的是,究竟怎样鉴别“吹口哨”和“抛媚眼”的行为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接下来则需要告诉公众,什么样的口哨是可以吹的,什么样的口哨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以及到底什么样的眼神才是在“抛媚眼”?最后,如果一位女士因“吹口哨”和“抛媚眼”而自感遭遇性骚扰,接下来她也将面对一个更为困难的环节——如何搜集并保存这些证据?

证据问题一直是性骚扰诉讼中的最大难题,“吹口哨”和“抛媚眼”虽然对性骚扰这一社会顽疾做出了细致入微的阐述,但是由于不具备最起码的可执行性,而使得这种解释本身沦为了公众的笑谈。早在性骚扰立法之初,有法律界人士就曾担心因难以界定而导致“社交恐怖症”的蔓延。如果更难界定的“吹口哨”和“抛媚眼”真的被认定为性骚扰,“社交恐怖症”无疑将会愈演愈烈。就像有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我天生一双媚眼,那我还怎么出门啊?”出于对荒谬的嘲讽,以及“社交恐怖症”的恐惧,公众对“吹口哨”和“抛媚眼”属于性骚扰这一论断予以了猛烈的抨击。

“吹口哨”和“抛媚眼”属于性骚扰显然是荒谬的,但是通过新闻可以看到,这只是个别委员的理解,而不能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的背景之下,陕西省将“性骚扰”的涵义明确写进地方法规无疑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即使出现“吹口哨”和“抛媚眼”这样的字眼,实际上也只是个别委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不是修订草案修改稿本身存在着瑕疵。

一种声音的荒谬绝不意味着修订草案修改稿本身的荒谬。分析这件事的时候,显然应该将个人的荒谬与法规的理智区分开来,切莫因个人附会的“吹口哨”和“抛媚眼”字眼,而遮蔽了这部地方法规所本应具有的积极意义。(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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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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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以后要注意了...不乱吹口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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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是不会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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