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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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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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天台县张某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在义乌做玉石生意的朱某,张某将翡翠原石借与朱某,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某借翡翠原石一块重十四公斤,价值人民币50万元,并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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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料,翡翠原石借走后朱某便杳无音讯,直至2018年,张某久讨不还无奈将朱某告上了县法院,要求朱某归还翡翠原石或者赔偿原石损失人民币50万元。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朱某表示,翡翠原石仍在手中愿意归还张某,遂将随身携带的玉石拿出来。经辨认,张某表示该原石并非2014年3月交给朱某的原石,两块原石形状天差地别,价值差距甚大。而朱某则坚持此原石就是张某借给他的翡翠原石,且石头重量与张某所称的十四公斤吻合。
因交付原石时仅双方在场并无其他第三人参与,双方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真相成了一团谜……
随后,张某提到,自己的翡翠原石是从朋友“老陈”处购买的,而朱某就是经“老陈”介绍才认识的,可以让“老陈”出庭辨认。在法庭的安排下,“老陈”从云南风尘仆仆赶来辨认原石,经“老陈”辨认,可以肯定的是朱某当庭提交的翡翠原石并非“老陈”出售给张某的翡翠原石。
法庭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朱某向张某借用翡翠原石一块事实清楚,有张某的借条为证,朱某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借用的翡翠原告返还的必须是原物,不能是其他替代之物,除非能取得张某的同意,故判决朱某归还张某翡翠原石,不能提供翡翠原石的应支付翡翠原石价款50万元。( 通讯员 褚天有 章清清 原标题一块翡翠引发的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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