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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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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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单位浙江天台某纸板有限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浙江天台某纸板有限公司(下称天台公司)与嵊州市一家纸业公司(下称嵊州纸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嵊州纸业公司为其提供瓦楞纸。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天台公司尚欠本市公司定作款2567644.99元,许某为该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天台公司支付了293800元。2015年1月底,本市公司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嵊州市法院判决天台公司支付嵊州纸业公司定作款2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定代表人许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后,天台公司和许某未履行判决,嵊州纸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当即向天台公司和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并对其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实施统一查询。查询发现,天台公司名下一块工业用地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被转让,转让款已转移,许某名下几处房产虽可查封,但均已另行抵押,无法处置,只剩两者名下的车辆可以处置。
2015年6月,嵊州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天台公司名下10辆汽车和许某名下1辆汽车,同年7月又作出裁定,对11辆车进行扣押,并要求其在5日内将车辆交付法院。但天台公司和许某仍拒绝交付上述价值101.5万元的11辆汽车,致使尚有224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无法执行到位。
嵊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天台公司和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天台公司在今年8月与本市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嵊州纸业公司对其表示谅解,嵊州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via浙江新闻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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