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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医保报销比例有最新调整,速速来看!!不然走错医院很戳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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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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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4-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关于启用分级诊疗和全科医生签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天人社[2017]26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将结合转诊情况实行差别待遇。

    一是职工医保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规定:

    1.参保人员在县内基层卫生院首诊的,限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县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签约全科医生工作站转入上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提高3%。

    小编解读:即从各乡镇基层卫生院转入县内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可以提高3%。(统筹基金是指所有单位交的公共基金部分)。

    2. 参保人员经县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妇保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以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和邵逸夫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将提高10%左右。未经转诊到上述8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持不变。未经转诊到其他台州市外(安置地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将降低10%左右。

    小编解读:即县内二级以上定点机构转省内上述8家医院报销比例可提高10%,反之若未经转诊直接去市外医疗机构(上述8家除外)治疗则降低10%。

    3.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需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病人复诊、异地安置(派驻)、患有重点传染病和县内无法诊疗的疾病等特殊情况自行外出住院的,应在出院前凭相关材料到县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因县内无法诊疗疾病外出的,需提供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精神及相关疾病)出具的相关证明。

    4. 2017年5—7月为试运行阶段,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自行外出住院治疗补办转诊手续后可享受与经转诊同等的待遇标准;试运行期满后(2017年8月1日起),对已刷卡结算的不再补报。

    二是城乡医保(原“新农合”)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下规定:

    1.参保人员在县内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并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住院治疗的,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

    小编解读:俗称“门槛费”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才按比例报销,在这一点以下的费用由参合农民自己支付。举个例子,假如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是150元,县内二级医院是300元,那么累计起付线即为450元。那么住院治疗报销费用就在450以下是由农民自己支付的。

    2.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将降低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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