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3-7-16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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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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