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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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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7-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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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7-2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作,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冐乱
    .
    [发帖际遇]: 学以致用 在网吧通宵,花了 9 . 幸运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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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明律中对监守自盗的 判刑: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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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08
    大明律中对监守自盗的 判刑: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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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09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此条适合对我国城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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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11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 ...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对付所谓的强拆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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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13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 ...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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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15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 ...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瓜贩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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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17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 ...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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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19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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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20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 ...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那个炸T3楼的谁??你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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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23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 ...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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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26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 ...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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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28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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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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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30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 ...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天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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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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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35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估计要杀N多 公务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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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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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3-7-25 15:36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 ...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但愿瓜农这次如实公布,否则。。。。
    [发帖际遇]: 学以致用 乐于助人,奖励 8 . 幸运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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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条例均来自《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谢绝跨省。详情请咨询: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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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高兴
    2013-8-1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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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7-25 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这字阵法太乱,法力不够没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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