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3-15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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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殴打他人致精神分裂的人却不能受到刑事追究,而被打致精神分裂的人,则要承担因其毁坏用于作案的交通工具而将受到刑事追究,公理何在?!
案情:
2012年1月7日,杨秀钻、杨日尉、杨日焕、潘勇四人以讨债为由,乘坐遮挡了牌照的浙J5057Y宝马车来到天台昕涛汽车饰品厂,调转车头后四人进入该厂办公室,关门殴打该厂业主陈邦中,致头部外伤,右耳廓裂伤(缝合8针),右肾挫伤,右第3肋骨骨折,住院34天。出院后,因陈邦中行为反常,经台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为本症与被打事件相关。
在四人殴打一人过程中,砸坏陈邦中报警手机一只,踩坏手机一只,存放在衣袋里用于约定当天下午支付他人(陈文强)货款的3万元现金丢失。陈邦中在杨秀钻等人逃回汽车之时,用木头砸坏宝马车后玻璃。
天台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9日 以陈邦中舅子陈再龙毁坏公私财物为由给予刑事拘留,后经检察审查未批准逮捕而释放,至今该案已经检察二次退查,现公安已第三次送检察要求提起公诉。
天台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天公(治)行决字(2012)第1394号、第1395号治安行政处罚,分别给予杨秀钻、杨日慰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为此,陈邦中的法定监护人陈再娟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2年12月24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疑点:
根据天台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帐单,陈再娟自行调取案发地的监控录像,有以下几个疑点:
为什么对受害人当天陈述其现金丢失、手机被砸、车牌照被挡原因不明,引发打架的起因(没有债务不明等),不进行调查、取证。
陈邦中遭到殴打后,砸碎杨秀钻等四人乘坐的车玻璃,却将陈邦中舅子进行刑拘。
在追查陈邦中舅子陈再龙涉嫌毁坏公私财物案过程中,敲车行为系在监察视角范围内发生,为何不予调取。
监控录像显示:杨秀钻等人行凶后,驾车停到厂大门口等候警车到来(14分钟),警车直接(无人拦)停靠厂大门口,并当场对被砸车辆进行拍照,尔后二名警察步行进厂,一名警察留在定马车傍与杨秀钻等人进行接触(7分钟),违法行为人的这一行为是否合乎常理?出警人员的行为是否与公安办案程序相符?
被砸定马车系城东派出所副所长陈高亲戚所有。杨秀钻与城西派出所副所长杨青山系亲叔侄关系,他俩是否与本案有着某种联系。
呼吁:
1、陈邦中砸坏宝马车玻璃的行为,是否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
2、在同一事件中,涉嫌刑事但未侦查的情况下,先对其中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两人以上殴打陈邦中一人,按《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给予处罚,还是应该按第二款结伙殴打他人给予处罚。
4、公安对该案相关事实应查而至今未查的,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经过了一年之久,是否还能查清。
5、如果陈邦中与杨秀钻不存在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杨秀钻等人殴打陈邦中致轻微伤,后因被打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理,且舅子被刑拘,自己还可能将受到毁坏公私财物刑事追究,从抑郁、焦虑到精神分裂,杨秀钻等人是否应受到到刑罚处罚。
6、现陈再娟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请各界有识之仕,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以及有正义感、忠诚法律的人们,给这位可怜的一家子受害人,指条光明之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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