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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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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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县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鲍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2月2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2年1月鲍某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成为社区矫正人员,但他不服社区矫正管理,手机总是关机或停机,人也不知所踪,更谈不上按规定到三合司法所报到。后其父母在城区某网吧内找到他并督促其在3月20日到三合司法所报到。4月份时,他虽然正常到司法所报到,但其手机经常处于关机或停机状态,经三合司法所多次教育无效。进入5月份后,司法所就再也无法联系到鲍某。三合司法所分别2次到其家进行走访并送达告诫通知书,但仍不知鲍某下落。8月26日,鲍某办理手机后主动联系三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于8月28日上午到三合司法所进行报到。
由于鲍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脱管达4个月。为此县司法局书面建议县法院撤销对社区矫正人员鲍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于是县法院依法作出了裁定。
(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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