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高兴 2017-10-7 15:01 |
---|
签到天数: 2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动态掌握天台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天台县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通知如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320元(2012年天台县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160元)。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2人以下(含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天台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咨询电话:83881317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该贴已经同步到 网站编辑的微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