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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想抓就抓"?谁能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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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察"想抓就抓"?谁能说"不"!

3G导读:“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是法律权威的沦落,是法治公信的沦丧,是社会公德的沦陷,是公务职责的沦失。
  一位被警方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在校女大学生,一段从海南到福建的离奇经历,以及网络上一场“福州警方是否错抓海南女大学生”的热议,耐人寻味的还是:错在谁?(见2012年7月5日中国新闻网)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犹如一张张“红黑”两色通辑令。试问,“想抓就抓”谁来保护我们人身权?
  “什么是黑什么是明什么是奸什么是忠,什么是傻什么是精什么是理什么是情……”“故事里有多少是是非非,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重读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主题歌和片尾曲,仿佛能读懂些“话外音”。真相大白天下!事实胜于雄辩!铁证犹如泰山!法律需要威信!人鬼一念之间!
  从广州警方“说你精神病就精神病”(1999年7月江苏女青年苏萍「化名」刚下火车被打劫,巡警到现场不问案情,还将证件全部扔掉,将其强行推上一辆后厢封闭的警车,尔后警方“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并“强制执行”送进一家收容医院后遭多次轮奸,2000年东窗事发后震动广州警界。)到重庆警察“说你嫖就嫖不嫖也嫖”(2000年8月3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赵川同学,被长沙镇派出所当“嫖娼”为由捉拿,警方“逼供”无奈后,放出“给钱”就有“活路”的言词, 家属不为此动,此事曝光后,警方道歉并获国家赔偿。)再到海南警方“想抓就抓,想放就放”(2011年9月海南某职业学院女大学生陈尾某被琼海警方从校园带走随后移交福州警方。可笑的是,警方曾坚持“证据确凿”,“被错抓”9个月获释,警方却称“责任归己”。)
  “喜讯”也好,法律“公正”也罢,曾“红遍”网络的“福州警方是否错抓海南女大学生”系列大讨论,总算尘埃落定。而耐人寻味的是:错在谁?6月29日,陈尾某走出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这个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最终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陈尾某曾表示“被警方带走时,是她人生中第一次离开海南岛”。然而,她的“第一次离岛”不是旅游,而是“被嫌疑犯”。
  “不作为”的“陈述”解脱词可谓丰富多彩。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表示:“综观全案侦审过程,陈才某等人故意虚假供述行为,严重干扰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是导致陈尾某被羁押审查9个多月的主要因素……”真不敢想象,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办案中自身“手脚出乱”,办案中自身“处不严谨”,明显的“漏洞”不及时“查漏补缺”,回头醒悟时,却将“罪责”归咎“他罪”,以为混淆视听,可以不了了之。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给当事人惹来麻烦不断, 多次被提审、逮捕、通缉,不仅耽误了时间,而且给家人、亲朋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给当事人精神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不能总拿“误会”来当“挡箭牌”吧。试问,国家或司法机关有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和机构来负责处理此类“事件”?事人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该谁来承担和负责?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为何通常不“认帐”?笔者以为,就立案警方“误抓人”,特别是反复“误抓人”现象,警方要承担在侦查期间错误刑拘的国家赔偿责任,即从侦查期开始,按照每日相关金额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应的生活补助,赔偿给错抓的当事人,同时还应有一定的精神赔偿,事态严重的还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传媒予以澄清,还当事人以清白。同时,要“校正”某些司法机关存在“先抓再审”传统观念,这不仅极端错误,实为可怕!漠视公民人身权就是漠视人民,而通常把自身所犯错误归咎于“误会”或“他罪”,这既不负责任,更是对自身职能的渎职。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是法律权威的沦落,是法治公信的沦丧,是社会公德的沦陷,是公务职责的沦失。
  “想抓就抓,想放就放。”谁来保护我们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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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2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你爸是李刚 警察就不会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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