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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办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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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兴
    2017-1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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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6-21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浙江省卫生厅与公安厅联合发文,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出生证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明确要求,以确保其严肃性。新规再次明确了6月2日起,签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新规强调婴儿母亲的重要性,《出生证》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二代)原件和准生证申领,如果母亲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领证,由婴儿的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领取的必须写委托书,说明情况,受委托者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如果在出生30日后至1年内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出生1年后办理,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亲子鉴定证明。亲子鉴定费用很高,一家三口做一个司法鉴定费用需要4500元左右。

      对此,县妇幼保健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准爸爸、准妈妈,产妇在住院期间,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真实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若与实际情况有误(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或无身份证、姓名同音不同字等),再变更婴儿父母信息,需做亲子鉴定;也请准爸爸、准妈妈尽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另外,给孩子取名字一定要慎重,因为《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再更改,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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