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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一天羊头 卖八个月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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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挂一天羊头,卖八个月狗肉(之一)
  ——浙江省天台县社保中心为何只让媒体挂一天羊头?
  羊头——这“羊头”就是《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221号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具有城镇户籍”。
  浙人社发 [2011]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狗肉——这“狗肉”就是《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就是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的人员篡改为“具有我省非农户籍” 的人员.
  浙江省天台县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竟然出台了一纸会议上口头规定“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其中规定(原文摘录):“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挂一天羊头卖八个月狗肉——浙江省《天台报》2012年5月24日第 2 版《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望得到解决》一文中,把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只公布了一天,有关部门即急忙要求媒体出“更正声明”。而天台县社保中心自2011年9月底开始贯彻落实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开始,把其制定的《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一直不公开,八个月来暗中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对参保人员作户籍性质界定不得界定是否具有城镇户籍,只能界定是否非农户籍;对注有“农业家庭户”的参保人员,即使是10年前已经是天台县城关镇(现在为街道)城镇常住户口,即使具有城镇户籍,即使是失地10-20年的县城城中村被征地农民,即使长期任代课教师,即使有在国企做长期临时工的原始工资表证明,只要注有“农业家庭户”的一概拒之门外。
  卖了八个月狗肉,只挂一天羊头——非规范性文件的“土政策”暗中实施八个月,规范性文件只能公布一天便急急忙忙“更正”,这羊头挂的时间未免也太少了一点吧?
  附件如下:
  《天台报》2012年5月24日第2版原文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办理时间截止5月底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县社保中心获悉,根据《浙人社发[2011]221号》、《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得到解决。办理时间截止今年5月底,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抓紧时间前往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几类人员是:(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三)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或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享受该政策,分别是:(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列入调整范围,按其原在岗工作时间,从2011年7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县社保中心提醒,符合条件的各类相关人员,应于今年5月底前来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奚晋阳)

  《天台报》2012年5月25日第2版原文
  更正声明
  本报5月24日第2版《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望得到解决》一文中政策内容有误,具体政策以县社保中心解释为准。社保中心咨询电话:83892685、83892693。
  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
  2012年5月25日

  中国新闻网:《中国已有12省区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 2007-03-30 00:2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核心提示: 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取消农业、非农业的二元户口制度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中新网3月30日电 近年来,中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
  公安部表示,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上述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

  扩大天台县城镇的文件和经过:
  2001年2月26日,浙政函[2001]29号批复同意天台县撤销丽泽乡山河乡扩大城关镇行政区域:撤销丽泽乡、山河乡建制,其行政区域并入城关镇,辖137个村、39个居委会,驻赤城路。
  2001年11月16日,浙政函[2001]238号批复同意天台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新中镇、屯桥乡建制,与平桥镇合并。平桥镇辖214村、1居,驻朝阳西路24号(原址)。撤销滩岭乡建制,并入天台县城关镇。城关镇辖172村、40居,驻赤城路(原址)。撤销鹤楼乡建制,并入白鹤镇。白鹤镇辖142村,驻白鹤南街27号(原址)。www.6jc.cn
  2002年,天台县辖8个镇、5个乡,40个居民区、648个行政村:城关镇、平桥镇、街头镇、白鹤镇、坦头镇、三合镇、洪畴镇、石梁镇、龙溪乡、雷峰乡、三洲乡、南屏乡、泳溪乡。
  2003年4月16日,浙政函[2003]58号批复同意天台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天台县城关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天台县政府直辖。2003年4月29日,台政函[2003]44号批复:①设立赤城街道,管理琼台等47村、秀园等36居,驻新华巷7号。②设立始丰街道,管理下科山等51村、落雁1居,驻始丰新城天一路(暂驻原丽泽办事处)。③设立福溪街道,管理大路曹等40村、桥南等3居,驻幸福花苑1号(暂驻原新民办事处)。
  划分城镇户籍的人员依据为:
  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2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2、《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公通字[1997]56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与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 )第二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1〕9号)第四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5-2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肉——这“狗肉”就是《妥 善 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 体 性 利 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就是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的人员篡改为“具有我省非农户籍” 的人员.
  浙江省天台县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竟然出台了一纸会议上口头规定“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文件,《妥 善 解 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 体 性  利 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其中规定(原文摘录):“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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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7-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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