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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报》记者正确的报道规范性文件,为何要发“更正声明”,却说“政策内容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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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台报》记者正确的报道规范性文件,为何要发“更正声明”,却说“政策内容有误”?
            社保中心制定的“土政策”系非规范性文件,其政策内容真真有误,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偏离人社部(2010)107号和省厅(2011)221号等规范性文件、带有严重的户籍歧视和社保歧视的内容为何不更正???   
                                                         
      浙江天台难道真的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目无王法的地方?社保中心的本领真大,竟然能指鹿为马。
                                                                     
                                                   更正声明
       本报5月24日第2版《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望得到解决》一文中政策内容有误,具体政策以县社保中心解释为准。社保中心咨询电话:83892685、83892693。
  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
  2012年5月25日   



原文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办理时间截止5月底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县社保中心获悉,根据《浙人社发[2011]221号》、《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可得到解决。办理时间截止今年5月底,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抓紧时间前往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几类人员是:(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三)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或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享受该政策,分别是:(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列入调整范围,按其原在岗工作时间,从2011年7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县社保中心提醒,符合条件的各类相关人员,应于今年5月底前来该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奚晋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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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社保中心牛气冲天——实际上,天台县社保中心却制订了一个不能公开的“土政策”,把具有城镇户籍,规定为具有非农户籍。并且在审查参保表格时,只认“非农”二字;要求公安机关只能界定参保人员是否具有非农户籍,不得界定是否城镇户籍。
     公安机关按照人社部和省厅规定界定了参保人员具有城镇户籍,也要“更正”。
     现在,连媒体公布了省厅文件竟然也要“更正”而且是没有写明更正什么?用见不得人的“土政策”来更正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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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部和浙江省人社厅等规范性政策法规不执行,却非要执行天台县社保中心不能公开、不能复印、不能宣传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治浙江的天台就是这样“依法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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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份不能公开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定   

  国家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浙人社发 [2011]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可是,浙江省天台县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竟然出台了一纸会议上口头规定“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其中规定(原文摘录):“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在具体实施中,社保中心竟然以《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这一非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荒谬的规定:只有非农业户口才等于城镇户籍,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就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就不得参保。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既无土地生活来源,又无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也一脚踢出门外。   
    社保中心制定的这份“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的“三无”文件,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并构成了对家庭出身是农民的公民的社会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以非规范性的“三无”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并以此对抗国家政策法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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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5-26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江浙沪 乐于助人,奖励 10 . 幸运榜 / 衰神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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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6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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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你可以寄挂号信{: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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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2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弃保者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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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吗什么叫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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