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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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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能公开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定
国家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浙人社发 [2011]22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一、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可是,浙江省天台县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竟然出台了一纸会议上口头规定“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该文件又是无文号、无发文机关、无发文日期的三无文件);其中规定(原文摘录):“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怎样把握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是指在2011年7月20日(发文之日)前已经具有我省非农户籍的人员。户籍性质不明确的由当地公安部门界定证明。”
在具体实施中,社保中心竟然以《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有关政策问答》这一非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荒谬的规定:只有非农业户口才等于城镇户籍,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就不符合浙人社发 [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就不得参保。
天台县社保中心把人社部和省厅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凡具有城镇户籍”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任意篡改(限缩)为必须是“非农户籍”。把一批完全符合人社部(2010)107号和浙人社厅(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均以出身“农业家庭户”就一定不是城镇户籍为由拒之于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浙人社发 [ 2011 ]221号文件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门之外。甚至连长期从事非农业生产(有企事业单位事实劳动关系),既无土地生活来源,又无从事农业生产,而且一直居住于城镇自有住房(固定住宅)的城中村被征地农民,也一脚踢出门外。
社保中心制定的这份“不得公开、不得宣传、不得复印”的非规范性的“三无”文件,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并构成了对家庭出身是农民的公民的社会身份歧视和社保歧视。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以非规范性的“三无”文件作为法律依据,并以此对抗国家政策法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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