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火毛 2018-7-23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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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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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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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陈建国以李翠假借结婚索取其财物为由,将其起诉至恩施巴东法院,要求判令李翠返还人民币9万元。2009年7月,巴东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因李翠未到庭,事实无法查清,2009年8月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0年4月,陈建国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法院与当月再次公开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到庭的李翠辩称,陈建国想和她结婚,但其儿子和儿媳威胁她,反对她和陈建国的婚事,陈建国为了补偿她自愿给她买车,而购车除了陈建国支付的4万元,其余的钱都是她自己付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指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一方为了能与另一方组建一个家庭而给付的有形财产的行为,应视为给付彩礼。
在婚约关系解除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应依相关规定,将收受的彩礼返还给另一方。本案中,陈建国与李翠重新组建家庭而给付李翠的现金,在婚姻不成时,李翠应予以返还。
同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翠返还陈建国彩礼7.7万余元,但判决八个月后,李翠没有上诉,也没有依据判决返还彩礼,2011年3月,多次催促返还彩礼无果的陈建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1年4月26日,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过后近一年,不服判决的李翠,以“原审判决定性不准,自己与陈建国已经结婚,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因陈建国子女阻挠所致,自己的青春、精神损失、名誉和人格受到损失”等为由向恩施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2011年7月,恩施中院以“李翠所说的事实婚姻缺乏事实依据,李翠称陈建国终止‘婚约关系’存在过错缺乏依据,李翠所提青春的付出、身体的伤害、精神的摧残等补偿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等为由驳回李翠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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