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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色魔珠宝大盗 揭秘“躁狂症”强奸犯的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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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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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3-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精神病,不能判我刑!”面对法官,流浪汉陈某希望以“有病”为由减轻刑罚。
    他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病人”,一个强奸6岁幼女的变态色魔,也是一个成功的珠宝大盗,轻而易举地偷走价值48万多元的黄金与珠宝。为此,近日他被送上了法庭被告席。
    经仙岳医院司法鉴定,他确实患有“躁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变态色魔、珠宝大盗、精神病人,这些标签究竟哪一个最合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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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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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A面:变态色魔 强奸6岁幼女

    “小朋友,叔叔带你去拿笔记本,好不好?”

    一名年仅6岁的小学生,就因为热心肠,想帮同学去拿回丢失的本子,结果,被一名“怪叔叔”带到湖里区寨上一间没人居住的房间内。

    这名将小女孩骗到房间内的 “怪叔叔”,自称是学校的“清洁工”。但是,他真实的身份其实是一名流浪汉,经常在该小学附近捡破烂。

    陈某是一个“瘦高个”,他1988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安溪人。案发当天,也就是2010年1月4日,他捡破烂路过小学门口,见到一名穿校服的小女孩,就临时起意,将女孩骗到附近一栋没人居住的废弃楼房内。进屋后,他对女孩实施强奸。

    陈某手段残暴,面对6岁的受害女孩晓星(化名),他强行脱掉小女孩裤子,还弄伤了小女孩。

    陈某落网后,受害女孩确认说,强奸她的,就是这个“瘦高个”,陈某身高约17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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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B面:珠宝大盗 偷走大量黄金

    另外,陈某不仅犯下强奸幼女的罪行,还是一名“珠宝大盗”。他先后多次成功盗走珠宝和黄金首饰。2011年1月31日凌晨,陈某窜至思明区一家大商场,撬开卫生间窗户进入商场,盗得该商场“依恋一生”饰品专柜共计价值10.8万余元的彩金戒指、项链、白金项链等物,还盗得该商场“六六福”珠宝柜台37.5万余元的钯金项链、戒指等物。

    2011年2月27日,陈某在中山路局口街准备出售黄金时,被抓获归案。同时,当场被缴获4块重达64克的金块。

    经查,陈某盗窃的黄金与珠宝,总价值4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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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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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C面:精神病人还患有躁狂症

    罪大恶极的“病人”,能否轻判?针对这一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

    陈某特别想为自己“脱罪”。他先是说,自己没有偷珠宝和黄金。但是,他自己的说法也前后不一,后来,他又狡辩说“偷是偷了,但没偷那么多”。然而,面对铁证,陈某最终承认说,他确实犯下了强奸幼女和盗窃的罪行。

    但是,陈某又说,他虽然犯下这些罪行,但那都是因为自己“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鉴定,确认陈某在实施强奸时患躁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犯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有趣的是,法官判决后,陈某当庭认罪,还说“谢谢法官”!法官问他,为什么判决前不认罪,判决后要感谢?陈某答说,他听人说,像他这样的罪行可能会被判死刑,所以“千万不能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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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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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法

    “病人”犯罪 能否轻判?

    精神病人犯罪,能否免责或减轻责任呢?对此,法官向导报记者介绍,在司法上,精神病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另一类是像本案中陈某这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如果属于前者,则说明病人对自己所作的行为,无法控制,意识不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像陈某这样的,虽然有躁狂症,自我控制能力虽然有所损害,但并没有完全丧失,还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种情况,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责。

    法官说,像陈某犯下的强奸幼女与盗窃罪,按照我国《刑法》原本应判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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